2009年9月10日 星期四

看新聞學法律--青少年飆仔又打人了

案例:

老王之兒子夫妻在北部為生活打拼,而正值青春叛逆期的孫子小王與其同住,小王剛放暑假就與一群未成年朋友飆車,於飆車出遊時因路人甲看了他們一眼,老王一夥人即上前毆打路人甲致重傷送醫,請問青少年與成年人量刑上有否不同?

解析:

近年來常於新聞媒體上看到青少年結夥飆車並砍殺無辜民眾事件,顧及青少年的條件與成年人不同,在青少年犯罪確實與一般成年人犯罪之處理上、論罪上等皆有所差別,以下簡單分析介紹:

一、 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少年規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年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是當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少年犯罪者,即可依該法規定處理。

二、少年事件處理與刑事法之重要差別:

刑事法專對一般人犯罪之情形作普通規定,但少年事件法考量青少年仍未成年,其心智成熟度、社會歷練、思慮周延性等種種因素特別針對青少年所作之規定。所以依該少年法上可看到對於青少年通常由法院少年法庭偵辦而非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處理、設置少年輔導、保護等規定、不予羈押等皆多立於如何有效輔導改正青少年偏差行為或價值觀念,而與一般刑事法律立於處罰犯罪人錯誤行為的角度不同。

三、綜上所述,基於青少年與一般成年犯罪人不同,而非以一般處罰犯罪人方式作思考,而是以如何矯治犯罪之青少年,所以並非以直接對其量刑定罪為處理之結果,而是採取柔性矯治方式,予以如保護處分、輔導等正面方式協助其能矯治偏差行為,並使其得再重返社會。


針對少年事件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作以下簡單說明:

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少年規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年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是當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少年犯罪者,即可依該法規定處理。

少年法庭處理之事件範圍

依少年法第3條「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是不限於犯罪情形,才屬於少年法庭得處理之範圍,此部份與一般刑事庭處理刑事案件之情形是有很大不同之處。

少年保護官主動性

依少年法第9條「少年調查官職務如左︰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二、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三、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少年保護官職務如左︰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二、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少年法庭設有少年保護官,其可主動從事該條規定之職務,作為少年法庭處理之依據或對少年進行矯治之判斷等,此部份與一般刑事案件直接依據刑事法律審判定罪亦有不同。

資訊保護

依少年法第83條「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規定,可知對於少年事件採保護少年並避免公開之立場,並得對於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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