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0日 星期四

看新聞學法律--麥可傑克森子女監護權爭奪戰悄悄展開

案例:

美國廣播公司新聞報導,流行音樂之王麥可傑克森驟逝後,其身後留下兩子一女之監護權爭奪戰已悄悄在保母與買克傑克森母親凱薩琳間展開,老王看到這則新聞除感嘆一代巨星就此殞落外,也好奇我國法律對於類似情況發生時其財產與監護權如何歸屬?

解析:
關於財產歸屬係屬遺產如何認定繼承人或如何計算等,因先前文章曾對此討論解析,並本文暫不重複論述,而僅對於監護權相關問題作說明。說明如下:
一、     監護權之對象:
監護權之對象即指究竟是何人須受到監護,依民法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第1110條「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規定,可知監護之對象通常係指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本文探討重心配合案例謹討論未成年人監護問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權利及義務者,法律上稱為親權,而如上述民法第1091條規定由父母以外之人行使原本父母親權者稱為監護權,但我國一般社會上習慣統稱為監護權而不予分別名稱。
二、 監護權之選定:
  (一)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規定,監護人順序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未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所以一般選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之選定順序須依法定順序選定之。本案例麥克傑克森之母親可依該法規定爭取監護權。
  (二)另依同法第3項「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規定,於未能依該法第1項規定選定監護人時,亦得因未成年人、其四親等內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申請考量未成年人最佳利益,選定上述第1項法定監護權順序以外之人為監護人。本案例中麥克傑克森之保母於我國自無法直接依該條項規定爭取監護權。
  (三)依民法第1094之一條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應考量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作綜合性評估,究竟由何人擔任監護人最為適當,則由法院作綜合性為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作評斷究竟選定何人為監護人最適合,而不再呆版單純依法定順序直接選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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