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看完中英版本哈利波特,可以自己翻譯嗎?

小隆平常喜歡閱讀英文小說,某日小隆突發奇想,計劃將部分已絕版的英文小說翻譯成中文,並介紹給其他書友一同閱讀及討論,不過小隆擔心此種作法是否會有著作權法的疑慮,便來向劉律師尋求法律諮詢。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翻譯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1款規定,屬於「改作」行為之一﹔又依同法第28規定,著作人專有改作之權利,故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不得改作他人之著作。

二、但小隆欲翻譯之書籍均已絕版,此對本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有影響,應區分如下二種狀況說明:

(一)依著作法第30條及第33條規定,自然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而法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則倘若該書籍業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依同法第43條規定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仍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例如仍須表示原作者之姓名)。

(二)反之,若該書籍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則該著作自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小隆所為之翻譯當然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如繼承人)之同意。

三、綜上所述,小隆在進行翻譯前,應先審慎評估﹔另外將著作翻譯成中文後,依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並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小隆可享有該中文翻譯之著作權,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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