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王建民的勝投轉播,不敵電視台廣告?

最近全台灣瀰漫著一股「建民,阿翔也受此影響,每天都會準時收看相關的棒球轉播,不過,對於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自播的所謂「蓋台廣告」,因為業者未能掌控播放時間長短,以致於經常影響了球賽正常的收視,阿翔對此感到無奈又生氣,故想向劉律師請教,難道此種現象無法可管嗎?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依有線電視廣播法第45條第1項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頻道供應者之廣告,除經事前書面協議外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據此,可知原則上系統經營者若已與頻道代理商達成書面協議,則該系統經營者自有權變更原來廣告的形式與內容,則所謂的「蓋台廣告」並非均屬違法。

二、因此,阿翔應先向頻道代理商詢問,是否已允許該地區之系統業者播放自製之「蓋台廣告」﹔再者,倘若該廣告播放時間不當,導致影響了正常節目的收視,阿翔除了可向頻道代理商申訴並要求改進之外,亦可向當地縣市政府主管單位(如新聞課等)投訴,請求相關單位依有線電視廣播法第64條及第66條規定,給予地區系統業者警告、要求限期改正,甚至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綜上所述,可知所謂「蓋台廣告」於我國法律規範下,並非均屬違法﹔不過倘若我們的收視權益受到了侵害,我們還是有正當的程序可以進行申訴及請求,可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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