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拿錢不辦事,律師挨告判賠

案例

根據水果日報97年3月報載,律師王XX四年前接受婦人蔡小姐委任刑事傷害及竊盜案件訴訟,前後收了十五萬一千元酬勞,但是蔡婦認為王XX律師太混,不但開庭缺席,甚至在竊盜案件被判刑後才閱卷、聲請開庭,蔡婦怒告求償酬勞及精神損失共七十五萬一千元,台北地院判決王XX律師需賠償二萬伍仟元。

【聯大法律事務所劉昌崙律師 解析】

報載依據判決,蔡婦指控王XX律師辦事懈怠,王XX律師則辯稱沒收到法院通知,不知道要開庭;至於判決後才聲請開庭,是卡在複雜的訴訟程序上,無法事先閱卷、寫答辯狀。

按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故,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為處理訴訟案件其間之法律關係即為民法上之委任契約。

又依同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律師受當事人之委任,並受有報酬,因此律師於處理當事人之事務時,其注意義務依規定應提高至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再依同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本件律師受當事人委任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謂當事人處理訴訟事宜,然該律師於開庭時無故缺席,甚至待當事人被判刑後才閱卷,顯有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是以,當事人得依第544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法官認定,王XX律師確實沒依約定幫蔡婦在案件判決前寫好答辯狀,因此判賠此部分蔡婦已支付之酬勞二萬伍仟元。

至於蔡婦針對王XX律師辦事懈怠而有推託之詞,可能有律師法:『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律師對於受委託、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等律師懲戒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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