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12歲小義工常伴獨居老人

根據報載,前幾天端午節,南投縣弘道老人基金會12歲小義工李小妹妹,照舊到鄰家陪伴91歲失明的『阿祖』老婆婆聊天,讓老人家笑逐顏開,高興的直說,小妹妹真的就像是個小天使,讓他不再是個寂寞的孤單老人。
見到上開新聞報載,一則樂見社會上處處有溫情,李小妹妹教育成功表現,必然來自於家庭與學校的成功身教、言教。但是,一則憂心功利社會進步快速,家庭功能瓦解之際,大眾多疑問法律上究竟能如何幫助這般弱勢、獨居老人?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依據『老人福利法』所稱『老人』係指年滿65歲以上之人。同法第23條規定: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1.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2.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3.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等等,另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備設施。

上開案例失明老婆婆顯然因為身體上之失能造成生活上許多不便,雖然尚有許多社會團體、義工之無償協助,但是,中央與地方相關主管單位要確實落實法令執行,例如針對老婆婆的『失明』而提供上述諮詢服務及生活輔具,並朝向身心健全的輔導,使獨居老人不要與社會隔離,致使鬱鬱寡歡。

再則,失明的老阿祖,可依『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申請評定失能程度,進而申請身體照顧、家務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等等金錢上與勞力上補助。希望社會上除了有惻隱之心的協助外,法令執行者能真正落實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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