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偷摸無罪?摸幾秒有罪?

今年5月間,中和市興南路一家書店發生強制猥褻案,一名張姓男子見書店中有一妙齡女子獨自在店內看書,認有機可趁,遂佯裝找書並伸手撫摸被害人大腿,又因被害人無任何求救之動作,竟朝被害人臀部靠近大腿內側處咬了一口,甚而用舌頭舔被害人之大腿,遭檢方起訴。
法律解析:

1. 按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件張姓男子伸手撫摸被害人大腿、用舌頭舔被害人大腿兩個舉動,已經構成刑法上強制猥褻罪。

2. 又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仟元以下罰金。」,因此,張姓男子咬被害人之行為已經構成刑法上之傷害罪,但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需被害人提起告訴,法院之審理始為適法。

3. 末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本件被害人得依此規定向張姓男子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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