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同居、結婚與否,財產贈與大不同?

根據商界名人孫道存先生把價值上億元的股票贈與給紅粉知己顏姓女星一案,被國稅局通知應繳納高額贈與稅與相關罰款一事,孫先生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轉向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認為行政法院判決無誤,當事人還是必須繳納高額稅金與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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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又,根據遺產與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根據上開條文明訂本案孫道存先生應為納稅義務人無誤。

本案疑義應是該名顏姓女性並非孫先生配偶,而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互相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又,同法第19條規定:『贈與稅按照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21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22條規定之金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法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孫先生贈與上億元之股票予他人確實需依法繳納高額稅金。

但是,大法官解釋文中亦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乃係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之規定。至因欠缺婚姻之法定要件,而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相同之待遇,係因首揭規定為維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考量,目的正當,手段並有助於婚姻制度之維護,自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所以,無配偶之人(例如男女朋友間)相互間主觀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客觀上亦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異性伴侶,雖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但既與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極為相似,如亦有長期共同家計之事實,則系爭規定未就二人相互間之贈與免徵贈與稅,即不免有違反平等權保障之疑慮。

一方面建議立法機關參考社會、時代及觀念等變遷因素,儘速做出修法保障,一方面提醒同居卻未結婚登記等男女需小心處理財務上移轉、共有及贈與等事宜,納稅乃國民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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