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三氯氰氨毒奶事件

案例:

近日大陸新聞爆發三鹿公司將其奶製品添加三聚氰胺,該類添加物將使食用者導致腎臟結石等問題,而三鹿公司奶製品不但行銷大陸地區,更行銷全球各地,該新聞爆發後引起全球一陣對於大陸奶製品恐慌,台灣不少奶製品食品公司亦進口大陸奶品原料,更不乏大廠牌公司公開宣布產品緊急下架等,茲將因此所涉之法律相關問題,簡單分析如下。


法律解析:

壹、食品衛生管理法

一、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食品添加物,係指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因此,三聚氰胺係屬幫助食品增加蛋白質之食品添加物,而屬本條規定所謂之添加物,自應受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

二、 另依該法第11條第三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第三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因此,若認定三聚氰胺係屬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即不得添加於食品中。

三、 製造之食品公司或工廠,受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規定:

(1) 對製造或生產者之處罰:

依該法第3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第1款)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因此,製造或添加三聚氰胺之食品公司或工廠,將受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處罰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2) 危害人體健康之處罰:

依該法第34條規定:「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貳、刑事責任:

除有上述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刑事責任規定外,尚有刑法第191條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此,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添加三聚氰胺飲食物品,將可能構成該條刑法規定,而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參、民事責任:

一、 民法上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因此,製造添有三聚氰胺之食品造成食用者身體健康受有損害時,受害食用者可對製造者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而另依民法第193、195條規定,可請求賠償醫療費、工作減少收入、精神慰撫金。

二、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等規定,產品製造者對於其產品造成消費者受到諸如本案之健康損害時,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因此,本案之食品製造者對於食用者健康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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