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保險詐欺

中時電子報12月16日報載廿八歲男子江長達,被當「人頭保戶」,向八家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再到十家醫院佯稱發生意外頭部受傷,有暈昡、嘔吐等腦震盪症狀,急診住院近兩個月,再持診斷證明申請理賠百餘萬元,最高法院十五日依常業詐欺罪將江長達判刑八月確定。

法律解析:

(保險法部份)

1.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第三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2. 即為防止被保險人可能受有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情事,故原則上就同一保險利益針對同一保險事故,不得訂立複保險契約;然依據大法官第576號解釋指明:「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故被保險人就人身保險縱使向數家保險公司投保,仍不受複保險無效之限制,本文中該男子之保險契約皆為有效。


(刑法部份)

1. 依據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一仟元以下罰金。」。

2. 本案該男子向醫院偽稱發生意外頭部受傷,有暈昡、嘔吐等腦震盪症狀,並使醫院開立診斷證明,該男子即持該診斷證明向保險公司申領保險金,使保險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實已構成刑法詐欺罪。

3. 又因本件犯罪係成立於民國93年,該時刑法第340條尚有常業詐欺之規定,是以,該男子確應成立常業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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