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1日 星期一

看新聞學法律--繼承權之喪失

案例:
老王往生前留下遺願表示希望以佛教儀式舉行喪禮,但老王之長子甲因是虔誠之天主教徒而將老王之喪禮以天主教儀式舉辦,而老王其他子女紛紛抗議甲之做法,請問甲如此做法會否影響其繼承權?

解析:
以上違反往生者遺願之情事是否產生繼承權喪失之結果,分析如下:
一、關於繼承權之喪失:
   按民法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煙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為關於繼承權喪失之明文規定。
   所以繼承人有上述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並獲刑事判決宣告者、或以詐欺或脅迫方式始被繼承人立遺囑或變更遺囑、或偽造、變造、藏匿遺囑時等等情事,始喪失繼承權。
   所以本題甲僅係未遵照老王遺願以佛教儀式辦理喪禮,並未構成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因此,甲之繼承權應未受到影響,而仍得對老王遺產繼續享有繼承權。
二、繼承人雖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事由,但該條第二項規定若有被繼承人表示宥恕原諒者,其繼承權仍不受影響,即仍得對遺產,所以其繼承權之喪失並非絕對喪失,仍可能因被繼承人宥恕而使繼承人仍得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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