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5日 星期一

可否將遺產留給愛貓愛犬?若愛貓愛犬早逝,遺產歸誰?

案例:
老王生前養有一忠犬來福,來福平日極為貼心陪伴子女不在身邊的老王,老王對其亦疼愛有加,惟老王考量自己越見衰老與體弱多病,擔心自己離開人世之後來福無人照顧飼養,考慮將遺產留給來福,而請教律師如何辦理?

解析:
雖然老王可於其生前先以立遺囑方式處理其財產,惟關於遺產之問題仍需依我國民法繼承篇之相關規定處理,簡單解說如下:
一、     寵物得否繼承遺產?
依我國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之規定,所以只有『自然人』或依法令成立之『法人』始得成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而寵物雖亦有生命,但其在民法上僅能成為『物』,是不得成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即無法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因此,寵物無法享有遺產之財產權利,而無法成為繼承『人』。
二、     應以何方式將遺產留予寵物?
(一) 信託方式:
以該寵物為信託受益人之信託:依信託法第1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規定,所以信託所指受益人,自然指民法上之自然人與法人,是寵物當無法直接以受益人之地位承受該利益。
惟似可以特定目的作為信託,即以飼養照顧寵物作為信託目的辦理信託,惟仍須受信託法第5條「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等之限制,是或可藉以該方法作為照顧飼養寵物之目的。
寵物早逝,遺產歸屬?
   如上所述,若將遺產留予寵物因違反民法規定無效,所以寵物自始自終皆不可能享有遺產財產權利,寵物早逝,亦不影響寵物主人原財產本即由其繼承人繼承之法律關係。老王將遺產留予來福,來福因傷心老王往生而隨即死亡,老王之遺產本即屬老王繼承人所有,與來福是否生存或死亡無關,因依法來福本即不可能成為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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