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5日 星期一

看新聞學法律--私生子女或外遇者有無繼承權?

案例:
老王與妻子育有一子一女,原本家庭和樂美滿,怎知老王都六十歳了還臨老入花叢,與其公司新進女同事林女發生外遇,並因此生下一子,該私生子於林女大力爭取下已獲老王認領。紙終包不住火,這場外遇還是因老王有天於上班途中車禍意外身亡而東窗事發,林女為自己與小孩將來生活保障,欲爭取繼承老王之遺產,試問林女母子得否繼承老王遺產呢?
解析:
私生子女與外遇者得否享有繼承權而繼承遺產的問題,也常常於社會新聞中看到諸如此類遺產爭奪故事,而可否享有繼承權則需進一步探討,分析如下:
一、     一般情況下,繼承人為下列之人: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因此,一般情形下,繼承權人為配偶與子女。若無配偶與子女,繼承權人則依序可能為被繼承人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
本案例中,在一般情況下,老王意外身亡後,其繼承人為老王妻子與老王子女共同繼承老王之遺產。
二、     外遇所生子女可否繼承?
依上述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可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遺產,而該直系血親卑親屬指的是法律上親子關係,而與外遇對象所生子女應無法逕行認定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而有賴法律作判斷或認定。因外遇雙方並無婚姻關係存在,其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其與其生母在法律上為直系血親關係應無疑義,但其與生父法律關係則有賴法律規定處理。依民法第1065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以若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就具有直系血親關係。案例中老王已認領該外遇所生孩子,該子自為老王在法律上直系血親卑親屬關係,其當然得繼承老王之遺產。
三、     外遇之婚姻第三者可否繼承?

承前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可繼承被繼承人遺產。而此配偶自然指法律上具有合法配偶資格之人,因此,配偶之外之婚姻第三者是不具配偶資格而不得享有繼承權。案例中,林女並非老王之配偶,自無法享有繼承權。
綜上判斷,老王之繼承人有老王妻子、老王與妻子所生之一子一女、老王與林女所生之子,共四人對老王遺產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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