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3日 星期二

看新聞學法律--繼承人之判斷

案例:
年邁喪妻的老張平日與其弟張老弟共同居住生活,老張育有兩子張一與張二,張一前幾年即因交通意外身故而遺留一子張小弟,另外叛逆的張二因不務正業又染上吸毒而常與老張發生衝突,並於一次衝突中張二動手痛毆老張並加以辱罵,老張當場表示無法原諒且張老不得繼承其將來遺產,不久老張於季節交替時心臟病突發亡故,老張之繼承人究如何判斷?

解析:
本案例中因發生幾項因素,導致衍生繼承人究竟如何認定之問題,茲將初步分析方法解說如下;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繼承人之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所以若老張有子女,即可先予推論其為繼承人,若無子女可繼承,則再依順序往後推尋繼承人。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如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繼承權。所以本應由張一繼承老張之遺產部分,自然由張一之子張小弟繼承之,而非由他繼承人繼承此部分。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則喪失繼承權。因此,本案例中張二因已被老張表示不得繼承其遺產,因此喪失繼承權。若張二育有子女即可相同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若無子女時則將完全無法繼承老張之遺產。
至於張老弟因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判斷屬於第三順位之繼承人,所以當已有第一順位之人繼承時,後續順位之人將無法繼承,所以張老弟此時即不擁有對老張之繼承權。
以上分析後,老張之繼承人為張小弟一人。

2 則留言:

  1. 您好: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您希望您能為我解答謝謝!

    一名老婦於上個月車禍意外過世,生前有一名女兒一名兒子但女兒

    於民國七十三年已過世生前留有一名兒子,現在申請強制險特別補

    償基金理賠那法定繼承人是第一順位的兒子嗎?還是也有代位繼

    承的問題呢?因為這名老婦生前已有二十五年沒見過這孫子也沒

    有往來,其間只有女婿來辱罵老婦翻神明桌也和老婦的弟弟發生衝

    突,老婦也曾說過將來不會有任何往來那如果有代位繼承的問題

    時,是否能不讓代位繼承的來繼承這車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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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

    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

    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

    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

    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

    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為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及第1145條

    第1項所明訂。

    (二)查,讀者來文提到,由於老婦生前有一名女兒及兒子,然女

    兒早已於老婦過世前業已死亡,則依前揭民法第1138條第1款、

    第1140條之規定,斯時該女兒之兒子(即老婦之孫子)依法對於老

    婦因車禍意外過世而所申請到之強制險特別費補償基金之二分之

    ㄧ部分,仍享有「代位繼承權」,縱使其女婿於老婦生前,常常

    對其怒罵並翻神明桌而對其有不敬之行為,且,老婦生前亦表明

    將來不會與其有任何之往來,惟對老婦為侮辱行為者,並非該孫

    子,是以,孫子之代位繼承權仍不受影響!縱有不公平之情事,

    亦屬法律規定之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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