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3日 星期二

看新聞學法律--遺囑在繼承上的運用

案例:
老王與妻子育有一子一女,老王夫妻想把財產給比較孝順之女兒,但又怕將來兒子要求女兒放棄繼承,想請教律師幾個問題,贈與稅很重而如何合法避稅?父母可否只把財產給子女其中一人?如何寫遺囑呢?萬一女兒日後不孝,還可以把財產拿回來嗎?

解析:
老王的疑問共有四點,將分別初步解析如下:
如何將財產合法轉移予子女:
父母子女間之贈與,有其關於贈與稅之相關規定,因此,每年得免稅贈與子女之財產金額或價值有一定範圍。一般實務上亦有如以保險方式為將來作打算,每家保險公司之方案亦有所不同,建議可直接向保險公司洽談與請其代為規劃。
父母可否只把財產給子女其中一人?
父母當然可依其自由意思將財產給予任何之人,自然包括子女。所以老王夫妻當然可以於生前將名下財產給予其女兒,惟須考量如何運作始能避免過重稅賦負擔。
如何寫遺囑呢?
於遺囑人生前即能依其意思分配其將來遺產,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如此方式是最切合遺產原所有人真正意願之分配方式。民法上規定遺囑之方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五種方式。五種方式之法律上效力皆相同,差別僅在於立遺囑人選擇哪種方式最為方便與最能表達其意思。
四、萬一女兒日後不孝,還可以把財產拿回來嗎?
一般贈與時,若未將財產過戶或交付給該子女,贈與者仍可撤銷贈與;反之,若已將財產過戶或交付給該名子女了,自然成為子女所有。
但是若以負擔贈與方式作有條件贈與,受贈人未負該負擔時,贈與人仍得請求其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例如,老王將財產贈與其女兒,但訂立條件為女兒須每週返家探視父母、扶養父母、照料與協助醫療就診等等具體條件,若該受贈之女兒違反贈與條件,老王夫妻可要求女兒履行,或直接撤銷贈與並請求女兒將財產返還。惟此有條件贈與,建議應以書面方式約定,且約定履行之內容應盡量具體明確,因為若僅空泛約定女兒應盡孝道,屆時可能衍生彼此標準不一之認定上差異,導致請求子女履行有所困難或難以撤銷贈與。
若是以遺囑方式將財產給予子女,當然可於隨時修改遺囑內容。

1 則留言:

  1. 劉律師:



    您好,可否向您請教一些問題:



    我們最近買了一塊農地,上面有一棟已蓋了8年的違建鐵屋,



    卻遭到隔壁鄰居的檢舉,第一次的檢舉,巳請議員處理完,



    但這次他又夥同村長威脅我們,若不給錢封口將繼續舉報違建,



    直到全部拆除為止,請問有方法解決嗎?因為這次就算給了錢,



    下次他還是會以此威脅要錢。



    一、鄰居的行為是否構成恐嚇取財?



    二、這棟鐵屋巳蓋了8年,也依實際蓋的坪數,

    繳交一般建物房屋稅,附近的農地也大多這樣蓋,

    鄰居在這8年期間,也未舉報違建,

    地政事務所也未限制辦理買賣過戶,

    況且蓋在自已的農地上,也未影響公共安全,

    這樣,還須受人威脅,是否太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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