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

看新聞學法律─隨地亂吐痰、亂丟垃圾有何不可?

「小心了!攝影機正在拍您!」
隨地亂吐痰、亂丟垃圾,會有何法律責任嗎?

目前,環境保護局為改善社會大眾亂丟垃圾、亂吐痰之壞習慣,以維環境衛生,是除了透過學校、社區之教育加強宣導及多設垃圾桶以使源頭減量外,最有效之方式莫過於加強取締、加重處罰及獎勵舉發!
  又,上開處罰有法源依據嗎?按「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第50條第3款所明定,易言之,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有隨地吐痰、亂丟垃圾等行為而違反上述法規者,是可依法告發並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復按「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例如:以目前台北市為例,已將檢舉獎金提高至實收罰鍰金額之ㄧ半,其目的即在於鼓勵民眾多多檢舉,以維持市容!
  從而,請勿隨地亂丟垃圾及亂吐痰,畢竟這是您我共同生活的環境,需要大家一起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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