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

看新聞學法律--遺囑與執行

案例:

有一位慈善家王老先生生前曾立了一份遺囑,藏於保險箱也未經過遺囑公證程序,僅王老先生臨終前交代長子印鑑即口頭囑咐財產要作為慈善之用。雖然長子打緊守父親生前遺願從事慈善工作,但其他子女卻經由訴訟方式爭取平均分配遺產,並作為炒作地皮賺取暴利。究竟王老先生之遺願應當如何完成呢?

解析:
為使生前遺願或遺產能依被繼承人意願做分配,最基本也最普遍之方法即是以遺囑之方式處理,並由遺囑執行人來確保能依遺囑執行,雖有民法繼承篇關於特留份之規定可能影響遺囑之遺產分配,惟此立遺囑方法已屬最能依被繼承人意願之方法,以下為遺囑予遺囑執行簡單說明:
一、     遺囑之種類: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種類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其中公證遺囑與密封遺囑皆須經由公證程序,所以其公正性應較無問題。自書遺囑乃由遺囑人自行書寫完成,多於事後發生真正性質疑之糾紛。代筆與口授遺囑則有見證人,其自比自書遺囑真實性強,惟其真實性之強度仍可能略低於經過公證人公證程序之公證或密封遺囑。本案例王老先生所採之遺囑方式應為自書遺囑方式,其遺囑可能日後遭隱匿或混損等,造成可能無法有效證明被繼承人生前財產處理之意願。
二、     遺囑之執行:
1.   依民法第1209條規定遺囑人可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另民法第1211條規定若遺囑人未指定或未委託他人指定執行人,則由親屬會議指定之。
2.   依民法第1212條規定遺囑保管人之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於親屬會議題是該遺囑。
3.   民法第1215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應管理遺產與執行必要職務。例如本案例中,王老先生之遺囑有另外保管人或執行人時,則王老先生往生後由遺囑保管人提示遺囑於親屬會議,並由遺囑執行人開始管理王老先生之遺產,若遺囑中已有交代應如何分配或如何進行慈善活動,則執行人應依其遺囑進行。
4.   若遺囑中未將遺產分配予繼承人,因民法第1223條有特留份規定,所以繼承人仍得依該法請求給予特留份,是為被繼承人意願與繼承人繼承權之調和。但特留份未高於直接作平均分配,因此,雖無法將遺產全部保留進行慈善之用,但已盡量使能作為慈善之用遺產作最大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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