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被贓車撞到受傷或死亡,應向車主或駕駛人求償?(續)

案例:

老王趁週末帶著孫子小王上街至住家鄰近社區公園遊玩,不料,於公園附近過馬路時不幸遭竊賊老陳所駕駛之贓車追撞,所幸目擊者趕緊打電話請救護車趕到,並送老王爺倆至醫院急救保住寶貴性命,請問若車主並未將車輛失竊報警,車主是否應對老王爺倆負賠償責任?可否將該車輛拍賣或其他變價方式作為抵償?


解析:

此次所欲探討者為車主責任是否因其對於竊盜報警而有所不同,簡單初步分析如下:

一、 是否得車主同意使用車輛而車禍肇事,責任確有不同:

(一) 得車主同意下使用車輛:

(1) 駕駛人為具有駕照之成年人:

因駕駛人為具有駕照之成年人,故其屬民法上成年之行為能力人,自當為其自己行為負責。所以其駕駛車輛撞傷他人,理當自負其責,與該車輛車主是否另有其人無關。依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定有明文。所以受害人可依此條規定請求駕駛人賠償因侵權行為受到之損害。

(2) 駕駛人是未有駕照之成年人或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

駕駛人為成年人其肇事賠償責任與上述同,自己本應負賠償責任。

未滿18歲之人,依民法第187條規定第1項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駕駛人為未成年人,所以當由其自己與其法定代理人共負連帶賠償責任。

而車主方面,若車主提供車輛予未有駕照之人,則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規定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而將車輛提供予未具有駕照之人使用,對於該駕駛人肇事,車主對於受害人應賠償其所受損害。

(二)未得車主同意下使用車輛:

因車主並未同意他人使用其車輛,故其對於肇事並不具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責任,自不令其負任何法律責任。是本案例中,車主車輛遭竊,即使未將車輛失竊報警,亦不負上述民事賠償法律責任,自然就不須以其財產向受害人作賠償,是受害人於本案例之情況不能將車主車輛作為抵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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