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7日 星期三

隨意聘雇外籍勞工有犯法嗎?






問題:隨意聘雇外籍勞工有犯法嗎?

答:一般商家在雇用外籍勞工時,一定要經過核准才可以雇用;如果是未經核准,勞工自行過來的,或者是申請過來以後逃跑者,然後跑到你這邊來的話,不能隨便雇用。因為依照我國就業服務法的規定,雇用勞工一定要經過許可,如果沒有許可,然後你雇用他的話,這種情形下,可能會觸犯到罰則、刑事責任。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如果說已經雇用到的話,可能被會罰:第一次罰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以上,柒拾伍萬元以下的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被抓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次被抓到是行政罰責,第二次罰是刑事責任。對於雇用的人一定要注意是不是本國人,如果是外籍人士一定要有經過許可進來才可以,所以一定要很明確看他的資料。譬如說,最好是影印他的身份證作核對,才可以雇用,不然到時候才發現身份證是假的,結果被查到是自己糟殃。

主:所以雇主一定要特別留意。

答:對。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

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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