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7日 星期三

辦理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的用意!





問:如果我爸爸有欠那個信用卡的卡債,大概在一百五十萬元左右,之前有過戶一個房子,價值約七、八十萬的房子給我,那請問假設他如果不管的話,到他死後我能不能辦理拋棄繼承或者是限定繼承?

答:這關涉到繼承的問題,那基本上如果說有繼承的情形,就是被繼承人死掉了,當然繼承人就能繼承他的財產,當然除了他的財產以外,也要繼承他的債務。所以如果認為說他的債務會比他留下來的財產多,那當然,這種情形下可能你就要拋棄繼承啦!拋棄繼承你就不用負擔他的債務,那有時候,你又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財產,或者是有沒有私房錢都不知道,沒有辦法去算他的債務或是財產哪個多!這種情形我們可以跟向法院來報備,申請限定繼承,限定繼承的用意就是說,多出來的債務你不用負擔,如果有多出來的財產你還是可以擁有。所以一般為了保險起見,有的就是辦理一個限定繼承,那限定繼承要跟法院來辦而不是跟戶政機關。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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