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駕駛公務車撞人致死,駕駛人有無責任?保險公司是否會支付全額?





問:如果說我們是業務,但是開的車子都是公務車,公務車的部份都是保全險,那如果說發生了撞到人可能致死的一個情況的時候,那麼這個部份來講的話,駕駛人需要負刑責嗎?費用部份來講,保險公司是不是會支付到全部的費用呢?
答:關於業務的話,依我們現在實務上的見解,就是以開車、當然有的是以業務,或者是以他的一個生活方式,要作某種駕駛的這種業務的話,當然都是屬於業務致死。所以不限於說,你擔任的就是司機這個角色。譬如說在公司裡面一定是司機,或者基本上你是外務常常要送東西,必須要以開車為生活習性的話,當然都是屬於業務的範圍。這個業務的範圍在我們法律上的規定,可能會比實際上的認知還大一點。那另外,保險公司要付多少錢,那當然是以保險契約裡面的規定為準,那一般保險公司如果已經出錢了,按照保險規定他要付多少就一定要付多少,當然這個以保險公司為主的。那如果說保險公司跟我們認知不一樣,我們認為他應該付多少,他付的不夠的時候,這種情形我們應該跟他來主張,這種情形到時候以舉證責任來論,那也許保險公司會找一些除外的規定,譬如說在保險契約裡,哪種情形不保,這種情形你就要注意到,因為有時候,他會用除外的規定,造成要保人要出錢、要得到保險金的時候,因為保險公司有一些的主張,對我們是不利的,所以基本上在跟保險約訂契約的時候,要明確的知道保險的規定。
主:所以真的要很注意!

※參考法條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裁判字號:
89 台上 字第 8075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裁判字號:69 台上 字第 4047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故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如一人同時兼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業務,而在某一種業務上有不慎致人於死之行為,即應負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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