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官司中可否與對方和解?



問:首先要針對一個法律議題跟大家提醒,就是說你正在打官司,官司當中你可不可以和解?

答:我們知道官司雖然已經打,因為有糾紛才會打官司,官司已經在打了是不是可以跟對方和解?當然和解不管是官司打了、官司以前或打官司中,當然都可以和解。因為打官司前和解,當然以後就不會打官司了;那官司中,沒關係,如果有這種和解的機會都可以跟對方和解。假設是民事官司的話,那如果說跟對方和解,也許說對方會跟你要一百萬,那你跟他和解,譬如說五十萬或幾十萬都可以和解,當然也可以。那這樣情形的話,就可能會在法官面前寫和解筆錄,那和解筆錄基本上就是有執行的效力,所以官司中可以和解。如果刑事案子的話,假設是告訴乃論的案子,譬如說這個傷害、毀損等等這比較輕微的,或過失傷害、車禍過失致死,過失致死不能只是告訴乃論。基本上如果是告訴乃論的話,你和解的話,當然對方會撤回告訴,那案子就沒有了。如果說不是告訴乃論,例如剛才講到的過失致死的,或者是其他重大的罪,詐欺、竊盜等等那當然就不是告訴乃論的話,如果是和解的話,法官在量刑的時候也會比較從輕量刑。所以基本上只要任何有糾紛在法院來,都可以嘗試跟對方作和解的動作,基本上一和解完對自己一定會比較有利的。

主:好的,謝謝律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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