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民宅存放百支瓦斯桶 火災引爆10傷

【新聞案例】
雲林縣斗六市區今天傳出火災引爆瓦斯意外。消防人員做民宅餘火處理時,現場存放的瓦斯桶轟然一聲爆炸,造成警消、義消、記者共10人受傷,起火原因調查中。

斗六消防隊下午248分接獲報案,指中堅東路1301處民宅火警,隨即派出多輛消防車馳往灌救。火勢在20分鐘後控制,約40鐘撲滅,正當消防人員進行最後餘火處理之際,現場存放的瓦斯桶疑似瓦斯外洩,轟然爆炸。
爆炸意外造成6名警消、3名義消、1名電視台記者手腳受傷,送醫急救,幸好都只是一度灼傷,但是否有吸入性嗆傷,待進一步診斷。
附近民眾指出,火災地點以前就曾發生小火警,雖未釀成大災害,但附近居民人心惶惶,希望有關單位拿出辦法解決。
消防人員初步調查,現場存放的瓦斯桶數量之多,令人咋舌,包括20公斤裝137支、50公斤5支、16公斤21支、5公斤16支。
斗六消防隊表示,民宅存放瓦斯桶本就違法,如同地下爆竹工廠,是不定時炸彈,業者已先被開罰單,全案另將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處理,並追究相關刑責。
【解析】
瓦斯店業者於民宅存放百支瓦斯桶,火災引爆至10人受傷。
一、     瓦斯店業者之刑事責任:
(一)   瓦斯店業者於民宅存放瓦斯桶因火災引發瓦斯爆炸,係因過失以爆裂物炸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應成立刑法第176條之準放火罪,並準用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規定,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二)   又瓦斯爆炸造成警消、義消及記者等10人手腳受傷,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   又前開成立之犯罪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處斷,即論以傷害罪。
二、     瓦斯店業者之民事責任:
(一)   因前開意外受傷之人,應依民法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二)   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
1.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穩害賠償責任。
(三)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之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四)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民法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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