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還我女兒來!家屬崩潰痛罵司機

【新聞案例】
張榮味司機黃子倫,撞傷26歲年輕媽媽,昨天這名媽媽顱內出血,昏迷指數只有3,今天好轉上升到7,但是仍舊昏迷,醫生說,她肝臟破裂,上下顎、手臂、骨盆腔多處骨折,以後康復可能影響生育能力;家屬指控,司機黃子倫昨天深夜雖然到家裡去道歉,但完全不提車禍細節,避重就輕,今天阿嬤到醫院仍舊崩潰痛哭,要肇事司機還她們女兒來。

一想到女兒被撞成重傷,還在跟死神拔河,媽媽在加護病房外,情緒再度崩潰。受傷女研究生母親:「你讓我看女兒,你讓我看女兒啦,我不要,我要女兒。」
家屬指控,撞人的男子肇事逃逸,事後向家屬致歉,但對於車禍細節,為什麼沒報警,也沒有留在現場,一律略過。受傷女研究生父親:「他(肇事司機)說他有誠意而已。」記者:「你有沒有覺得這樣有交代?」受傷女研究生父親:「都沒有交代。」記者:「都沒交代了?」受傷女研究生父親:「沒有,連警察也都沒來,我也是看新聞才知道,女兒車禍是怎麼發生。」

李姓女子被撞傷時候,因為卡在車內動彈不得,送醫時情況一度危急,經過搶救,昏迷指數已經從3分,進步到7分。彰化基督教醫院主任周志中:「骨盆斷裂,出血非常大,有關後腔出血,目前她還在可以生育的年齡,這一點以後的發展,育兒情況,我們會非常小心,對於以後她的生產,會不會引起部分沾粘,都要注意。」
醫師說,李姓女子顱內出血,全身多處骨折、肝臟裂傷,雖然狀況好轉,但是醫師擔心留下後遺症;而家人想到,女兒去年才剛結婚、生小孩,人生正要開始,卻遇上這樣的意外,撞人的駕駛和警方,如果不還給他們真相,再多的道歉跟慰問,對家人來說,都毫無意義。
【解析】

    如果經過調查,最後認定撞到人的司機有過失責任,就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的過失傷害罪。
    而肇事撞人以致於造成被害者受傷的人,對於被害者,儲了要負擔刑事責任外,也同要要擔負起以下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加害者要賠償被害者與事故有關的醫藥費用。
    第二:如果因傷無法自理,而有請人看護之必要的話,那麼,無論是親屬看護、或是請專人看護,所需要的看護費用,加害者也要負責賠償給付。
    第三:被害者因為受傷到復原的這段期間,沒有辦法去工作,使得被害者本來因為工作可以領到的薪水,加害者也要負責賠償。
    第四:被害者因為受傷,如果有造成工作能力的減損,使得被害者已經無法具有像一般人一樣的工作能力,那麼,就被害者因此所減損的勞動能力,加害者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對於被害者因為這件事情所造成的心理上的痛苦,加害者也要加以賠償,也就是所謂的精神賠償,或是叫做慰撫金。

    第六:如果情節重大,那麼,不只是被害者本人,對於被害者的父、母、子、女、或是配偶,因為這件事情所造成的心理上的痛苦,加害者也同樣的要負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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