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

入出境管制-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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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律師要跟大家提醒一下,入出境的時候你攜帶的物品一定要獲得核准,我想有時候我們在旅遊的一些插撥當中,有沒有跟大家會提醒說你那個你出外旅遊不要隨便接受別人托你帶什麼東西進來有沒有,有的人會可能會跟你說我東西太多你可不可以幫我拿這個東西進去,你知道嗎?那個東西如果是什麼違法的東西,或者是會惹很大麻煩就對了,有些地方的罪責是很重的!針對我們國內的入出境這邊,如果攜帶物品要核准有些相關的規定。

答:今天我們提這個關於入出境的一個相關規定,依照我們國家一個法律叫作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法本身有規定人民入出境,一定要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來申請許可,那如果未經許可的話,不得出入境、入出境都不可以的,所以基本上要入出境一定要經過這一關,那有些人就偷渡啦,偷渡出去啦那也是犯到了國家安全法,偷渡就是沒有經過許准自己出去啦,那除了這個是犯法以外,當然還有入出境的旅客他所攜帶的物品一定要經過檢查,那當然我們警察、海巡署單位要檢查的話你一定要接受檢查,假設你沒有理由或拒絕或者是來逃避的話,依照我們法律規定也是要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所以基本上還是有有期徒刑的這個罪啦,那除了這個以外,那當然我們剛才有提到的就是說,任何人在出入境的時候要麻煩你幫他帶東西的話,絕對不能帶!如果是旅行團回來的話,那他自己帶行李請他自己帶吧,你不能幫他帶,萬一這個是同一團但是他要你帶的這個東西,結果檢查你幫他帶的東西裡面有毒品的話那就麻煩了,那變成有攜帶毒品就是進口毒品那當然就是非常重的!甚至可以判死期或無期徒刑,所以基本上萬一被查到的話,他否認說這個不是請你托寄的是你自己帶的,這種情況下你就要有證據,所以到時觸犯的罪刑是蠻重的,所以基本上我們入出境不提別人的東西,那是很重要的。

主:哇~所以一定要有這樣的意識!


-相關法條-

國家安全法

第 3 條

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

人民申請入出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因案通緝中, 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但曾於台灣 地區設籍,在民國三十八年以後未在大陸地區設籍,現居住於海外, 而無事實足認為有恐怖或暴力之重大嫌疑者,不在此限。

三、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入出境者。

前項不予許可,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附記不服之救濟程序。

內政部應聘請包括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核第二項第二款未經許可事項。


第 4 條

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左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一、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二、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三、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四、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對前項之檢查,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之。


第 6 條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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