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看新聞學法律--借錢創業,竟變成詐騙人頭戶

【新聞案例】
失業在家一年多的董姓女子,自行創業欠缺資金,看到電子郵件「多家銀行主管配合,辦不下來給你20萬」廣告,連繫上對方,殊不知是詐騙集團佈下的餌,馬上以做「假帳」為由,騙她交出存摺與提款卡,董女淪為人頭戶還不自知,等到被列為警示帳戶報警,為時已晚。

被騙交出存摺、提款卡
165反詐騙專線分析,詐騙集團常以貸款求職手法,抓準需錢孔急或急欲求職民眾的心理,騙被害人交出銀行存摺、提款卡,被害人或許對歹徒說詞感到懷疑,但認為反正戶頭裡沒有存款,縱使被騙也沒損失,往往忽略自己可能會因此淪為人頭戶,變成洗錢工具,吃上詐騙共犯官司。
董女今年一月中,在網路上看到貸款廣告,立即被「辦不下來給你20萬」的標題吸引,她想自行創業,卻苦於資金籌措不易,即刻回信並留下電話。
不久,自稱「張代書」男子來電,說明貸款20萬可分5年攤還,每月約付4000元,還要她在兩天後等待銀行經理「照會」,後來她接到冒牌銀行經理來電,對方騙稱,必須提供財力證明才能順利申貸,要她提供銀行存摺與提款卡。
稱匯款做假帳 取信被害人
董女追問為什麼?對方辯稱,為了便利貸款,會先在她的帳戶存入貸款金額3倍約60萬元做「假帳」,好取信銀行,耽心她會把錢領走,才請她交出提款卡,一旦貸款核撥就會歸還,被害人遂將兩本存摺與提款卡寄出。
接著,張代書又來電,騙稱為了取件要問她寄件編號,閒談過程中,董女不小心說出提款卡密碼,兩天後,赫然發現兩個帳戶都被列為警示帳戶,才發現自己上當了。
【解析】
壹、     近年來詐騙集團種種詐騙手法不斷更新,詐騙也漸漸成為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的新聞,遭遇詐騙並已成為社會生活中大多數人共有的生活經驗。本篇新聞就是同為被詐欺者卻淪為詐欺集團共犯,作相關討論。
貳、     本篇新聞主角董小姐,被詐騙了存摺與提款卡,理當也是受害者,卻淪為詐欺集團共犯而受刑事處罰,究其原因為何?
一、     董姓小姐江提款卡與存摺供詐欺集團使用,一般實務上檢察官會以刑事詐欺罪幫助犯起訴,並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方式辦理,並由法院判決處刑。討論如下:
(一)本案相關刑法法條規定如下:
(1)  刑法第13條第2(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2) 刑法第30條第1(幫助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3)刑法第339條第1(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董姓小姐提供存摺與提款卡等行為,可能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
(1) 按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犯之成立,須有幫助者之主觀上幫助故意與客觀上有幫助行為。本案董小姐提供提款卡與存摺給對方(詐欺集團),並將提款卡密碼提供給對方,
客觀上有交付帳戶使用之行為。而須進一步討論者,董小姐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提供予對方進行詐欺行為?通常董小姐的處境會認為自己亦是被詐騙始提供帳戶,但法
律實務上會認為以董小姐已成年具有社會生活經驗,並考量目前社會上詐騙風氣盛行,董小姐對於自己提供帳戶將可能被用於詐騙之用應有認識,所以仍成立刑法第
13條第2項間接故意。所以通常即便是被詐騙提供帳戶,實務上仍認為可以成立幫助犯。
(2)幫助犯需依附於具體實施犯罪之上,本篇董小姐之幫助犯即成立於詐欺集團詐騙行為之詐欺罪上,所以董小姐提供帳戶予對方使用,成立刑法詐欺罪之幫助犯,即刑
法詐欺罪共犯。
二、 時值詐騙盛行,詐騙手法之多,手段方法不斷推陳出新下,已經到了無孔不入的地步,不只是騙取金錢財務,即使空無一毛的金融帳戶亦是詐騙目標,社會大眾應加強法律意識與自我保護。除本篇新聞外,並提出一則親身處理與見聞案件,作為進一步討論。
(一)   諸如此類案件在實務上已經相當常見,通常檢察官偵辦後會以詐欺罪幫助犯起訴,並一併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遇此類案件通常不開庭審理直接依簡易判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得不開庭審理逕為判決),判決該詐欺罪幫助犯數月不等之徒刑。
(1)實際案例為26歳劉姓先生失業,眼見生活日漸困乏、房租到期,急尋工作下看到報紙求職欄有司機員職缺,進而撥打電話且於對方於電話中面試。對方並進一步以司
機員工作地點將依公司分派,故需借司機員帳戶做為該服務點(本案例為酒店)司機員費用之代收使用,並以公司會計人員需測試該帳戶是否為正常帳戶為由,要求劉
先生一併提供帳戶密碼,劉先生急覓工作且該帳戶已無金錢,而交出帳戶密碼。劉先生雖兩天後機警發現不對,仍於銀行辦理帳戶停用時遭警察當場請回警局偵辦。
(2)本案辦理,即以書狀附上該日求職報紙、購買報紙發票、通聯紀錄等證據具實答辯外,並請求法院開庭審理,惟法院仍逕依簡易判決處刑一個月,並得易科罰金,該
處罰已屬實務上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下最輕處罰案件。本案可知,即便亦屬遭受詐騙帳戶之受害者,仍無法脫免罪責,而為有效抑止猖獗的詐騙,對於提供幫助犯之
處罰,仍有其必要,目前諸多金融機構於服務櫃檯已有相關文宣之宣導。
(3)詐騙集團騙取帳戶之目的,現多利用目前網路購物或拍賣平台,以網路購物方式要求購物者匯款,待匯款進入帳戶後即立即盜領。此類詐騙犯罪方式通常數日內即會
遭購物被害人或原帳戶人報案處理,但對幕後詐騙者追查困難,而往往僅查獲帳戶人,司法為抑止此類不易查獲之詐騙犯罪,對於提供金融帳戶者一併加以處罰。此
種方式詐騙者需要不斷獲得詐騙帳戶進行犯罪之用,進而有越來越多「無辜」民眾遭騙取金融帳戶,執法相關單位應再多加宣導以提高民眾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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