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2日 星期一

發生車禍事故的民事刑事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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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想請問一個問題,就是說因為我有一個事故,事故的肇者也出來了,那肇者出來是對方不對的情況之下,像我如果是要民事跟刑事,我是不是都可以一起申請?還是說要分開申請會比較好?還是有什麼先後順序?因為我知道民事是二年,刑事是半年。

答:你是說事故,跟對方發生車禍事故對不對?

問:對。

答:好。我們知道提出,如果是因為肇事造成說你有受傷,或者其他傷害,這種情形下對方告你就是有過失傷害,過失傷害基本上當然可以對對方提出告訴刑事的這個責任,那刑事來講就是屬於過失傷害,過失傷害法律規定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一般職業的司機造成的業務過失傷害,就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這種刑責就屬於刑事責任,那民事有賠償的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民事的賠償責任是所謂侵害權益的行為叫作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當然也可以主張對方要求賠償哪些包括已繳費用啊,包括因為車禍造成的損失,或者減少工作能力都可以來請求,基本上民事的話是另外賠償的問題,但是一般有的人就是說,我提出刑事告訴以後,等到檢察官起訴對方由法院來審理的時候,他在法院再提出附帶民事,附帶民事的這個請求,當然是直接由刑庭這邊來審理,所以有時候因為可能損失比較多,因為能夠減少裁判費的繳納,就提出附帶民事,如果說不提出附帶民事直接刑事提出刑事的告訴以後,另外再打民事官司再提出民事的損害賠償的請求這也可以,這種情形下,如果你再附帶民事的情形下要注意到這個時效,侵害權益的行為時效是二年的時效,有的車禍鑑定到時候超過二年了,有的附帶民事要請求損害賠償沒辦法,所以有時候你要注意到二年的時效,快到的時候如果刑事還沒作決定的時候,要趕快再提出民事訴訟。


-參考法條-

刑法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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