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看新聞學法律--網路留言撲殺馬總統女兒

【新聞案例】
刑事局、總統府於317日 接獲媒體檢舉,指稱有人在奇摩股市討論區中,留言要大家到美國撲殺馬英九的馬唯中、馬元中,刑事局經調查原認貼文者可能在美國,但嗣後經證實應為在台灣之本國人民所為。
【解析】
分析前開新聞案例網路貼文者之法律責任:
(一)貼文行為如在美國發生有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
1.按中華民國刑法適用之效力採屬地主義為原則,詳言之,凡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皆有適用,又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參照)。惟有例外規定採屬人主義,如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亦有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刑法第七條規定參照);又關於刑法第七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刑法第八條規定參照)。
2.是以本件案例之貼文行為若發生於美國,原則上無我國之刑法之適用。惟若該行為若涉犯我國刑法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無論戲本國人或外國人皆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二)貼文行為涉犯刑事罪責討論:
1.成立之罪名:
1)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a.條文內容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ㄧ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b.構成要件之分析:
刑法所謂煽惑,乃煽動蠱惑之義,可能為勸誘他人使聲某種行為之決意,亦可能係對已有某種行為決意者加以慫恿鼓勵,故較一班教唆行為之含意為廣。煽惑行為之實施對象,應以對不特定多數人為限。關於煽惑他人犯罪之情形,不問指明某種或某一特定犯罪而加以煽惑,或未指定犯罪內容為之,皆包括在內。
c.本件貼文內容係號召不特定人殺害總統女兒,應成立刑法第153條之罪。
2)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a.條文內容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b.構成要件之分析:
所謂恐嚇,指以足使人生畏懼感之事為內容,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之行為。通知之行為,其方法則不設限制,不論係以語言或文字,均無不可。又該當本罪之恐嚇行為,不限於對本人直接施以恐嚇之「直接通知」,即間接所為之惡害通知,而使被害人致生危害安全之畏怖心者,亦構成本罪。
就主觀故意要件部分,行為人就惡害通知足致人生畏怖心之事實有所認知為已足。
c.本件行為人以網路公開貼文之方式,將加害於總統女兒之文字公告於世,應足令被害人產生畏懼感,應成立本罪。
2.罪數:按本件行為人之行為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3.結論:
本件行為人為本國人且於台灣為貼文行為,自有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若犯罪地於美國,因所犯皆非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則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其貼文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及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