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看新聞學法律--拿霰彈槍追殺老師!網路美少女小煞涉嫌暴力、販毒被捕

【新聞案例】

曾在網路爆紅的少女「小煞」淪落成邊緣人,台中警方17日破獲「小馬」李杰名的販毒暴力集團,逮捕了20幾人,其中包括年僅15歲的網路人氣正妹小煞。此販毒暴力集團十分囂張,除了霸凌補習班學生,還追打該 班 老師,甚至用霰彈槍對老師開槍直到他躲入派出所才收手。警方指出,李嫌等人曾企圖勒索補習班某學生1萬元現金,結果該名學生請補習 班簡姓 老師出面排解,沒想到「小煞」等人竟然把帳算在老師頭上,不但砸毀老師友人所開設的服飾店與PUB,還追打痛毆老師。

警方同時懷疑集團唆使小弟把販毒網絡伸進校園,不但從去年起陸續對學生恐嚇取財,甚至還把毒品賣給學生。警方並查扣K他命與改造手槍,目前正對首腦李杰名與小煞等人進行偵訊,希望能釐清整個暴力集團的犯罪行為。

《今日新聞網》曾報導過一名暱稱「小煞」的台中少女,因不滿自拍影片遭網友辱罵,遂而跑到對方就讀的補習班尋仇。6月初的時候,暱稱「小煞」的陳姓少女在部落格PO出她到補習班打人的影片,影片她踹人、追打、辱罵的狠勁清楚可見,並表示因她在部落格PO出自拍裸照,該名女網友留言罵她「騷貨、髒爆了」,並批評她身材不佳,所以她才會前往女網友打工的補習班施暴。

小煞今年4月才滿15歲,她的潑辣引發網友熱烈討論,並發現她今年3月才因為張貼與男友的飆車影片登上新聞版面,她自己也在網誌上寫道,之前無照騎車被警察認出來「妳不是跟妳男朋友去飆車的那個嗎?」,她反而感嘆自己是「人太紅」,對於種種反社會的舉動如此引人注目,她似乎十分享受。

小煞目前就讀新民高中夜間部的商業經營科,並似乎積極的朝演藝圈前進,她在日前參與亞姐台灣選拔,成功入選前26名,15歲稚嫩的年齡的確有引起媒體的注意,卻沒有多加著墨,也沒有人認出她就是之前那名狠勁十足的飆車少女。雖然最後因年紀太小沒有出線到香港選亞姐。不過,小煞似乎對自己是信心滿滿,在網誌中表示「我要永遠成為眾人的焦點」,還說「這次經驗真的很難忘,我覺得,我已經很厲害了。」「最後又是因為年紀太小被刷掉,我覺得我到複賽就夠了,我還年輕,有的是機會。」

【解析】

壹、 少女小煞是15歲之未成年人,屬刑事案件之「少年」。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發展,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少年案件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

貳、 就少女小煞該篇相關新聞報導討論,探究有何刑事或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一、少女小煞參與暴力集團部分:

(一)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下稱組織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有明文規定,若少女小煞所參與之小馬暴力集團符合該法規定者,應依該法規定認定該暴力集團為組織犯罪集團來辦理。

(二)再依組織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規定,若該暴力集團首腦小馬為集團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則可處上述刑責。而少女小煞可能屬參與者,亦有上述相關刑責。

(三)以上,為本實是關於組織犯罪條例適用之初步說明。

二、霸凌補習班同學、追打補習班老師,甚至用散彈槍對老師開槍部份:

(一)霸凌同學、毆打老師部分,可能涉及刑法恐嚇罪、傷害罪、強制罪、剝奪行動自由罪等;

(1)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刑法第302條第一項(剝奪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5)所以若少女小煞霸菱補習班同學時,有恐嚇被害人將對其加諸身體生命等危害安全、毆打行為、強制其做無義務之事如跪地道歉等、囚禁被害人等者,則將成立上述刑事犯罪,另毆打老師行為則屬刑事傷害罪。

(二)用散彈槍對老師開槍部份,則可能涉及殺人未遂罪與非法持有槍械罪:

(1)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項(殺人未遂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槍械罪)「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以上,若非法持有槍械則已成立上開槍炮彈藥管制條例規定。若對他人開槍射殺行為者,則成立殺人未遂罪。

三、勒索補習班同學現金一萬元、砸毀店家與痛毆老師部分:

(一)上述勒索、砸毀店家與毆打行為,可分別成立刑法恐嚇取財罪、毀損罪與傷害罪;

(1)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4)以上,若為自己不法所有恐嚇他人取財者、砸毀他人所有之物品者或毆打傷害他人者,則分別成立上述恐嚇取財罪、毀損罪、傷害罪。

四、集團唆使小弟對校園販毒、對學生恐嚇取財與持有K他命、改造手槍等部份:

(一)對校園販毒、對學生恐嚇取財與持有K他命、改造手槍等部份,其行為則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毒品罪與持有毒品罪、刑法恐嚇取財罪與非法持有改造槍械罪等;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一級毒品)、第2項(二級毒品)、第3項(三級毒品)、第4項(四級毒品)「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一級毒品)、第2項(二級毒品)、第3項(三級毒品)、第4項(四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非法持有改造槍械罪)「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5)以上,若有上述行為者,則分別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毒品罪與意圖販賣持有毒品罪、刑法恐嚇取財罪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改造槍械罪。

五、將自拍裸照等影片PO上網與網路謾罵行為部分:

(一)將裸照PO上網與網路謾罵「騷貨、髒爆了」行為,則可能涉及散佈猥褻物品罪、公然侮辱罪;

(1)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以上,若有以上行為者,則成立上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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