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7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開轟趴扮女警 女學生穿警服觸法

【新聞案例】
台北市一名詹姓女大學生,日前穿著女警制服與一群好友,在舞廳裡舉辦制服生日派對,沒想到巧遇警方臨檢;由於女大學生以400元代價租來的女警制服,不論是階級,臂章一一俱全,只差沒有警員編號;雖然只是辦派對娛樂,但依刑法規定,不能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易引發民眾誤會,女大學生依妨害秩序法移送。

為了不讓青春留白,詹姓女大學生特別選在生日當天,和一群好友在舞廳裡,舉辦制服派對,同時,還刻意穿上一件挺拔的女警制服,沒想到,卻巧遇警方臨檢。武昌派出所所長陳永昇:「她自稱說,她不曉得這樣是違法。」記者:「她反應怎麼樣?」陳永昇:「反應當然是有點錯愕。」
就是這一件,女大學生以400元代價,在道具店租來的女警制服,看起來,幾乎跟真的警察制服沒什麼兩樣。陳永昇:「階級上的部分,它也有,那徽章的部分,臂章號碼的部分,這邊是沒有臂章號碼,其他的大概都有。」
雖然只是單純慶祝辦Party使用,但穿著警察制服出入公共場所,不免引發民眾誤會;原本要好好狂歡,留下美好回憶,但身上穿的「假女警」制服,不但讓女大學生被帶回警局,還背上妨害秩序法。
【觀念澄清與建立】
不法意識,係指行為人知道其行為為法律所禁止,又稱「法禁止之認識」。行為人不須對其行為觸犯特定刑法條款有認識,亦非對於行為之可罰性的認識,而是行為人瞭解其行止有違法律規範之禁止或誡命即可,亦即只要行為人知道其行止違反法律規範,而與社會共同生活秩序之要求不相一致者,即具不法意識。而欠缺不法意識,在刑法上的效果如何,涉及刑法體系上不法意識的定位,究竟是屬於故意的要素之ㄧ,或是獨立於構成要件故意以外的罪責要素,而有差別,目前實務似採「罪責理論」,請參照刑法第16條。
【解析】
本件容假設分析如下:
一、女大生穿著女警制服之行為,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如下:
()按「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金。」刑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本件,女大學生客觀上確係穿著階級、臂章皆俱全(警員編號有無並非該罪之構成要件要素)的女警制服於舞廳裡舉辦制服生日派對;復以,伊主觀上對於前揭構成要件之要素皆有認識之情況下,刑法第159條所稱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之構成要件儼然已足成立,亦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
()然有疑問的乃是,女大學生於警局時曾自稱,「伊不曉得這樣是違法」云云,此時,女大學生是否可主張不知法律(即欠缺不法意識)而阻卻罪責(免除刑事責任)?仍端視該不法意識之欠缺係可避免或不可避免而論,此部分應參酌行為人之社會地位及其個人能力,在可期待行為人運用其認識能力與法律倫理價值思維之範圍內,視其是否能夠意識到行為之不法,並且在行為人對於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時,則行為人即負有查詢義務,不可以恣意地以不確實之自我判斷擅作主張。如其信賴提供意見之專業個人或機構,則行為人可以主張不可避免之欠缺不法意識,阻卻罪責[1](刑法第16條似乎僅能免除刑事責任,而非阻卻罪責)
()結論:
在這之前,曾發生知名律師李永然之子,穿著警察制服遊行,而遭警方移送偵辦之前例,則自客觀面予以觀察,女大生似難再主張伊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故該名女大生似仍成立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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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考林山田,《刑法通論()》,374頁;甘添貴,《違法性認識與正當理由》,《月旦法學教室4》,49~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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