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7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男童摔車遭父車輾斃

【新聞案例】
彰化縣發生一起父親倒車不幸輾死兒子的意外,一位父親讓一對姊弟坐在小貨車後面車斗,父親因為排檔瞬間車子震動,兒子重心不穩摔到車下,不知情的爸爸這時候剛好倒車,當場把孩子輾過。

周小弟弟被貨車輾過,立刻被送醫急救,焦急的媽媽還跪求醫師一定要搶救他的孩子,不過就算醫護人員再怎麼努力,還是挽不回孩子的性命。
開設苗圃的 周 先生,平常都會帶著兒子、女兒一起到苗圃工作,2日下午,他們開著小貨車到田中鎮的苗圃,倒車準備工作時,8歲大的兒子正好爬上開放式貨車的後方升降板,父親因為倒車排檔造成車輛瞬間震動,周小弟弟一時重心不穩摔落地上,當時也在貨車車斗的姊姊,急著呼喊父親停車,但已經來不及。
【解析】
男童父親之刑事責任解析–是否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一、過失犯成立之討論:
(一)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第一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第二項)」。第一項之規定為無認識過失,第二項則為有認識過失,本件男童之父親不知男童爬上車斗而倒車輾斃男童之情事,應討論是否成立「無認識過失」。
(二)過失犯之理論架構:
1.   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過失之判准為何?實務及學說主要認為「違反注意義務」,即前開法條之立法定義。
2.   結果之客觀「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所謂預見可能性即一般人於具體個案上,是否可以認為犯罪事實的發生,跟過失行為具有常態的關連性;又迴避可能性即自一般人以觀幾乎確定其可避免犯罪事實之發生。
3.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聯性。
二、業務過失之討論:
(一)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分為一般過失致死及業務過失致死。
(二)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上訴人以養豬為業,其主要業務似係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倘上訴人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以執行與其養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僅因欲往豬舍養豬,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上訴人之附隨事務(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男童之父親讓男童乘坐於小貨車之後斗,車後斗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極容易使乘坐者發生危險,原本不能搭載乘客,惟男童父親為盡其注意之義務竟讓小孩成座車後斗,即有注意義務之違反情形。再者,就車後斗載人可能發生乘客掉落之情形,應屬具有客觀之預見可能,如未讓男童乘坐於車後則必定可避免被輾斃之結果發生。又男童父親經營苗圃,如係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苗栽或苗圃所需之肥料、工具等物,以執行與其苗圃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則本件男童之父親應成立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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