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7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為了躲債 寧可搶超商進牢房

【新聞案例】

不堪債主逼債,男子鐘某異想天開,乾脆搶熟識超商,企圖吃牢飯,被逮時還說:「這下可以不必被追債了!」

彰化警分局中華路派出所調查,昨天清晨4時許,鐘某進入彰化市成功路超商,與認識的大夜班店員閒聊,再走到超商外拿起預藏已破裂的玻璃瓶,進入超商大喊搶劫,但店員以為他在開玩笑,還要他「別開玩笑了」。

鐘某見店員不為所動,再喊:「我是真的要搶劫啦!」店員仍不理會,鐘某氣得拿起酒瓶抵住店員腰際,要店員交出收銀機裡的錢,2人「盧」了5分鐘後,鐘某乾脆自行動手搶了4400元後離開,正好有名送貨員進入店內補貨,發現有搶案,把貨物放妥後,不動聲色走出店外立即報案,警方據報派出警網,不到10分鐘就在超商附近的民生路逮獲他。

鐘某供稱,他在外欠了很多錢,最近被債主逼到走投無路,才想到乾脆搶超商、去坐牢,就不必再被追債。但警方懷疑其供詞真實性,不排除為卸責之詞,訊後依強盜罪嫌移送彰化地檢署偵辦。

【解析】

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的情況下,取得他人財物、或使他人交付財物者,就會涉嫌強盜罪,可以處最少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因此,在上面這個事件中,鐘某「拿起已破裂的玻璃酒瓶,抵住店員腰際,要店員交出收銀機裡的錢」,這樣的行為,似乎已經符合上面所講的刑法第328條地1項所規定的「強暴、脅迫」的行為。

不過,如果,當時的店員以為鐘某是在開玩笑,還要鐘某「別開玩笑了」,而鐘某見店員不為所動,再喊「我是真的要搶劫啦!」,店員竟仍不理會,最後,居然是鐘某自己拿走金錢,因此,最後,鐘某所取得的金錢,究竟是不是在「店員在受到強暴、脅迫的情況下所交付」、或是因為「店員在受到強暴、脅迫的情況下任由鍾某取走」,就有再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而,如果如鐘某所言,鐘某係「假強盜,真躲債」,那麼,因為主觀上,鐘某沒有搶劫的意圖,鐘某的行為似乎就會因此不構成強盜罪,而似乎只會觸犯其他筆強盜罪輕的法律(例如搶奪罪?強制罪?妨害自由罪?),而因此被處以比強盜罪輕的刑罰刑,所以,也因此,警方才會懷疑鍾某這樣的講法,其目的是為了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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