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7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婦貪小便宜 「一報夾三報」結帳被逮

新聞案例
台北縣新店一名婦人,因為想蒐集報紙裡的優惠券,卻又不想每份報紙都買,竟然耍小聰明,把各家報紙的消費版,抽出來夾在唯一購買的一份報紙中,結帳時只結一份報紙,企圖夾帶闖關,只是這一幕,全被監視器給拍了下來,店員報警處理。婦人已經不是第一回,超商也屢次接到顧客反應,說報紙有缺頁的情況,非常困擾,這回終於抓到兇手,說什麼也得將小偷送警法辦。

【解析】
 ()法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0條第1定有明文。
()分析:
該婦人明知報紙及報紙中所夾帶之優惠券,於付費前皆屬於店家所有,卻意圖規避付費,而把各家報紙的消費版,抽取出來夾在唯一購買的一份報紙中,乘店員未發覺下,將未付費之優惠券據為己有,其行為核屬觸犯竊盜罪嫌。又查刑法於民國942月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後,現行刑法為一罪一罰,故如能證明前此超商客戶所反應,報紙有缺頁之事,為該婦人所為,則就每一次之竊盜行為,均應分別論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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