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7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月賺20萬只能花3千,妻管嚴夫准離」

新聞案例
夫月賺20萬,妻掌控其荷包,每月只准其花3000元,且為掌控其行蹤,規定夫要按時回家且查勤查得兇,還向公司亂檢舉其上班時喝酒,害他精神承受很大痛苦,法官認為妻的偏差行為致夫身心受到羞辱、痛苦,達不堪同居虐待,判准離婚。

【解析】
一、     裁判離婚之事由:

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     不堪同居之虐待:
()定義:係指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如非客觀的已達於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觀之見解,任意請求與他方離婚。
()實務上之認定:
1.夫婦間偶有勃谿,不得作為離婚原因。
2.慣行毆打,即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足以構成離婚之原因。但因一方之行為不檢而他方一時忿激,致有過當之行為,不得即謂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三、本件妻管嚴之行為,客觀上已達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所以,妻之行為已構成不堪同居虐待,法院方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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