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
防搶演練假歹徒:「不要動,通通別動!」
一聲大喊,銀行裡所有人全嚇得不趕動,只見2名全身黑衣,包得密不透風的歹徒,一個翻身,跳進櫃檯,拿出準備好的袋子,不到1分鐘,錢已經被搜刮一空,正想逃,機警的行員已經按下警鈴,通報警網。防搶演練員警:「趴下,趴下!」
及時趕到的支援警力,和正要逃跑的搶匪展開飛車追逐,但警方早一步佈下天羅地網,警匪近身搏擊,只見員警手一伸,腳一擋,歹徒 三兩 下就被制伏了,正要把人帶走,沒想到經過的民眾,見義勇為出手相助,再補上幾腳,當場把歹徒打倒在地。
員警阮國城:「誤以為這是真實發生的刑案,也加入圍捕,意外的插曲是,造成我們參與的同仁,扮演歹徒的同仁受了傷。」
原來這是台北縣警方模擬銀行搶案,沒想到真員警扮的假搶匪,模樣實在太逼真,讓民眾誤會,不只打傷了警察,還嚇壞了來洽公的民眾。
員警阮國城:「有位婦人在洽櫃的時候,誤以為這是真實的搶劫,當時第一時間有嚇到,趕快護著她身邊的小朋友離開現場。」
雖然發生小插曲,但防搶演練還是順利完成,警民一心,看到民眾這麼見義勇為,員警笑說挨揍受傷也沒關係了啦。
【解析】
壹、 本篇時事新聞,主要涉及刑事之傷害罪,故本篇即對上述部分說明如下。
貳、 刑事部分
民眾之行為可能尚不足構成刑法第277條項普通傷害罪之嫌。
一、 按「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傷害罪,既兼具傷害身體或健康兩者而言,故對於他人實施暴行或脅迫使其精神上受重大打擊,即屬傷害人之健康,如被害人因而不能自主,致跌磕成傷身死,則其傷害之原因與死亡之結果,即不能謂無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傷害致人於死之罪責。」、「行為人基於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法益之故意,著手實行攻擊他人身體之傷害行為,亦造成他人身體法益受損之結果,行為人係觸犯刑法第 277 條第1 規定之傷害既遂罪。」分別為刑法第277條規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48號判例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所明揭。
次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本乎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思,在客觀上有時間之急迫性,並有實施反擊予以排除侵害之必要性,且其因而所受法益之侵害,亦符合相當性之情形,予以實施防衛行為反擊者,始稱相當,倘若行為人表面上縱受有侵害之狀態存在,然欠缺防衛之意思,反係本於加害對方之意圖,基於藉口、報復、利用機會等情形,而實施犯罪行為,因其非出於防衛之意思,自不得認為其所為係屬「正當防衛」之防衛行為,當時被告仍得輕易自該處逃離,並無實施反擊之必要性,應認與正當防衛之情形有間;況且將材質堅硬、頗具重量之機車推撞他人身體之舉,極有可能因而造成他人受傷,此為具備通常智識之人所能認知之事實,且為一般人所能預見,甲對此當無不知之理,是以其既已有此預見而仍為上開行為,主觀上顯具有傷害之認知與故意,即起意傷害丙,並非基於防衛之意,是上開傷害行為,自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分別為刑法第23條規定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75號判決所明揭。
二、 查警察為演練農會搶案,因此假扮搶案之歹徒,在其逃跑之際,恰逢路過之民眾見義勇為而出手相助,從而將該歹徒打倒在地。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判例意旨可知,民眾主觀上認為是有搶劫農會之歹徒,正在侵害屬於農會之財產權,而客觀上確實有一個由警察扮演之歹徒行搶後逃跑,因此民眾面對歹徒現在不法侵害農會財產權乙事,出於主觀排除及協助員警逮捕歹徒,而將該歹徒打倒在地,雖該民眾已侵害該歹徒之身體法益,造成該歹徒受傷,惟因民眾之行為已符正當防衛要件,故具有形式上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從而民眾之行為尚不致構成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之嫌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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