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
林姓女律師大學時到知名的理律法律師事務所打工,與已婚劉姓男律師不倫,劉後來與妻離婚,但當年林女所寫的情書手箴,竟成為劉妻控告林女與丈夫通姦的證據,台北地院26日判決林女、劉男連帶賠償劉的前妻60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可上訴。
據指出,林女、劉男都頗有知名度,2人於94年間分手後,不僅鬧出財務糾紛,劉今年初還向謝姓前妻悔過,承認當年姦情,謝憤而提告,向劉、林二人連帶求償1千萬元。
判決指出,謝女指控丈夫自1998年中旬起,與當時就讀台大法律系的林女相戀通姦,並在淡水的米蘭汽車旅館第一次發生關係,之後分別在飯店、陽明山、K書中心發生關係,交往數月之後,更計劃逼她與劉離婚,直到2000年4月29日 離婚前,2人仍持續通姦。
今年初,劉向前妻分別提出自白書與悔過書,以及「一起去做愛做的事」、「我只在乎你」、「一步步走向幸福的同時」等林女手箴;法官認定2人通姦,應連帶賠償劉妻精神慰撫金。
不過,謝女89年4月29日 離婚,直到今年4月才提告,依民法10年時效,僅能請求提告日的10年前到婚姻存續日,即89年4月23日 至89年4月28日 共6日的損失。
【解析】
有配偶之人還與與他人通姦,以及相姦者,都會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姦罪,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除了觸犯刑法的通姦罪外,還同時會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並且因此需要付損害賠償責任,因為依照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認為:「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因為本案,提告者似乎只提起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因此,僅先針對民事訴訟部分其出淺析。
要主張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規定了時間上的限制,如過超過十年,就不能再主張了,因此,在本事件中,假設提告的人是在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才提告,那麼,已經超過了十年的通姦行為(也就是十年前的通姦行為),就不能再要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所以只能要求十年前到現在(也就是這十年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通姦行為,要求通姦者及相姦者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離婚以後,在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就無所謂通姦,而因為提告者與其配偶是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離婚,所以提告者最後只能針對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到離婚前(如果二十九日的離婚當天(到辦妥離婚之前)並沒有通姦及相姦行為,就只能請求到二十八日)的通姦行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最後要補充的是,通姦行為的有無的認定依據,各法院先前的各判決似乎不太相同,在通姦與相姦者雙方都不承認有通姦及相姦行為的情況下,有的判決認為一定要抓姦在床才算能證明有通姦行為,但有的法院則認為只要有其他的事證足以認定有通姦行為的存在,並非一定要抓姦在床。
但在本案,因為有自白書、悔過書、手箴、以及似乎至少通姦者承認有通姦之行為,所以本案之法院便依據上開事證,逕予認定通姦行為確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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