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二

看新聞學法律--家有悍妻,2悍妻毆夫被分別判刑

【新聞案例】
新竹地院兩起悍妻打傷丈夫的案件
(一)一名廿八歲的余姓少婦,不滿丈夫不但沒有拿錢回家,反而常向她要錢花用,去年十一月間兩人發生口角,余姓少婦二話不說,拿起酒瓶就往老公的頭上砸,丈夫當場頭破血流。

(二)而另一起妻子打傷老公案例,廿七歲的羅姓大陸新娘,從去年十二月到今年的元月間,多次與婆婆發生爭吵,小叔出面制止,竟遭羅姓婦人賞了一巴掌,羅姓婦人甚至拿水果刀向家人恐嚇,會殺了丈夫來洩恨,家人因而聲請保護令獲准。不料羅姓婦人變本加厲,對家中成員動輒言語辱罵,還以餿水倒入婆婆正在煮的湯內。
【解析】
 ()法規: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分析: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家庭暴力的問題在過去刻板印象,會以為加害人只有男性,但在現代社會,兩性平權時代,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已經不限於男性。加害人除依傳統刑事之傷害罪論斷外,亦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案例一中,余姓婦人以酒瓶打傷丈夫,造成其頭破血流,即為典型之傷害罪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較刑法傷害罪廣,包含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均構成,且家庭成員的認定上,也比一般人想像中放的更宽,因此案例二中,針對羅姓婦人的恐嚇行為,雖尚未造成傷害犯行,即得遽以申請保護令,且得申請保護令之人,以該案例來看除了老公是家暴受害者之外,家中成員包括婆婆、小叔等家人,都是家暴的受害者,因此依法皆得申請保護令,以遏止暴力之發生於前。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處罰之行為遠較傷害罪為多樣,不必要等到頭痛血流、集滿三張驗傷單才來處罰加害人,可知現代社會中,人權觀念、人身安全之意識高漲,法不入家門的時代已經過去。 

19 則留言:

  1. 你寫得好棒呢!!! 真是要給你一個大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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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厚 !!!等了好久一定要支持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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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好圖文要推..推..推..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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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多謝你的文章,祝你人氣旺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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