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
據華爾街日報調查指出,社交網站「臉書」(Facebook)上許多最受歡迎的應用程式,可能把用戶的身分傳送給數十個廣告及網路追蹤公司,數以千萬計的臉書應用程式使用者可能受到影響,針對此種行為,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有何規範?
【解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條文:
(一)定義:
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限制:
第1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違反之責任:
1、民事責任:
第2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33條第3項:「第一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主營業所不明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2、刑事責任:
第41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
第43條:「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前二條之罪者,亦適用之。」第45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51條第2項:「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二、本案涉及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之情事,行為人應依同法第29條及41條等規定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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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謝謝分享~~~加油!
回覆刪除祝你人氣旺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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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祝大家都有個好開始,人人健康,事事順利。
回覆刪除好友早安,謝謝即時好訊息的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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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厚 !!!等了好久一定要支持的啦
回覆刪除~~ 太感謝你的分享了~ 支持~~
回覆刪除不管如何還是要幫你推推~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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