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4日 星期二

塑化劑事件之法律問題研析

一、事件概述:


塑化劑事件是台灣在2011年5月底爆發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起因為市面上部分食品遭檢出含有塑化劑,進而被發現部分上游原料供應商在常見的合法食品添加物「起雲劑」中,使用廉價的工業用塑化劑節省成本。除了最初被披露的飲料商品之外,影響範圍亦擴及糕點、麵包和藥品等。相關政府機關在事件爆發後,明訂同年6月起若相關食品未完成自我檢驗,一律禁止販售。由於對台灣社會影響甚大,該事件常與2008年中國大陸爆發的「三聚氰胺事件」並論;然而部份專家指出涉及的塑化劑的毒性是三聚氰胺的20倍,是三十年來最嚴重的食品摻毒事件。以塑化劑取代棕櫚油製成的起雲劑,早在1980年代前就已出現在台灣市面上,因這類起雲劑顏色純白、保存期限比棕櫚油配方的起雲劑長6、7個月,且能夠稀釋飲品的份量也更大,因此不少起雲劑製造商紛紛跟進,尋求這款非法配方。以棕櫚油製成的起雲劑不僅顏色偏黃,當存放一段時間後還會有油臭味產生,產品穩定度較差;塑化劑則穩定度較高,價格更是便宜5倍之多,而逐漸在市場上取得優勢。雖然塑化劑可合法的添加於保特瓶等食品容器,在很早以前各國就已經有人呼籲重視食品及醫療容器溶出的塑化劑DEHP(鄰苯 二甲 酸二(2-乙基己)酯),認為合法的極微量DEHP就會有不良影響,但此事件是直接將DEHP當成食品添加劑,含量遠高於過去測量的溶出量。DEHP比三聚氰胺毒上3.5倍或20倍,不只造成生殖毒性,甚至有致癌危險。不肖業者加入塑化劑,勢必影響民眾健康。

二、塑化劑對人體之影響:


    根據中國醫藥大學研究顯示:台灣男嬰兒出生後,陰莖長度平均約2.9公分、5歲約5公分,各階段都相較西方白種人短0.5至0.7公分,研究團隊據此懷疑,除種族差異外,不能排除是「塑毒」遺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兒童醫院小兒內分泌新陳代謝科主任王仲興研究了2001至2002年收治的2126名5歲以下男嬰及男童,逐一測量了其陰莖的長度,並與歐美白人高加索人種進行了對照,他的研究報告指出「台灣男嬰童平均陰莖長度,從小就比海外短0.5至0.7公分。」中國醫大附設兒童醫院院長彭慶添說,研究於10年前收案,對照含塑化劑食品使用至少10年,兩者間或有相關,希望進一步釐清。此外,DINP很早就被衛生署列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規定不得添加在食品裡。DINP主要危害男性生殖能力,影響男童性發育,讓陰莖變細、尿道下裂、睾丸下降不全。但促使女性性早熟。據稱,這就是導致台灣生育率低、不孕症增加等的直接原因。不僅如此,長期食用它會干擾人體內分泌,易罹患心血管、肝臟、泌尿、影響心臟功能,導致器官致癌。對人的免疫系統、消化系統都會造成慢性傷害。DEHP為環境荷爾蒙的一種,DEHP已經被國際癌症研究署認定為2B等級(同級的還有DDT等),但WHO並不認為DEHP是致癌物質。環境荷爾蒙對人體的影響依年齡遞減,對胎兒和新生兒影響最大,孕婦尿液中塑化劑代謝物濃度越高,其生產男嬰生殖器官先天性異常風險越高。在胎兒發育階段,影響生殖系統發育及動物性別表現及中樞神經系統發展,孩童學習能力低落、注意力無法集中等。對成年人而言,環境荷爾蒙會降低免疫力,引發甲狀腺癌,並影響生育能力,增加攝護腺癌、乳癌、子宮內膜異位症的發生機率。台灣環保署將DNOP列為第一類毒物列管,DNOP會損害甲狀腺、肝腎功能,造成睪丸縮小,而且在人體內不易分解,為害更可怕。

三、可能衍生法律問題:


(一)上游廠商:


(1)刑事責任:

上游廠商如果為了減少成本而將起雲劑改以添加塑化劑,應有故意,且知悉過量塑化劑對人體健康會有影響,就可能構成傷害罪、公共危險罪等普通刑法,另外食品衛生管理法亦有特別刑法之規定。依據一罪一罰原則,上游廠商可能面臨三十年有期徒刑之刑責。
而上游廠商,明知添加塑化劑之原料,比較便宜,仍以不相當之價格出售與中下游廠商,此部份亦可能構成詐欺罪。

相關法條如後所示:
1.普通刑法: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91條:「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91-1條:「Ⅰ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Ⅱ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Ⅲ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Ⅳ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特別刑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一、有毒者。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民事責任:

上游廠商對於消費者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10-1條: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中下游廠商


(1)刑事責任:

如果中下游廠商,不知其產品原料中,因上游廠商未告知,而有添加塑化劑之情形,原則上應該沒有刑事責任存在之問題,然而若中下游廠商於製作過程中,有注意義務,應負檢驗責任,而漏未注意,則可能有過失傷害之問題。另外,如中下游廠商,於本事件發生後,明知其產品內可能有與上游廠商買入相關原料,但仍未主動予以下架,而繼續販賣,亦可能有傷害之未必故意可能性。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2)民事責任:


     就通常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如果中下游廠商沒有故意過失存在,自不成立侵權行為,然而消費者保護法係採無過失責任,消費者能可能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向中下游廠商求償。

(三)行政機關


        依據食品衛生法第24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抽查食品業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並應抽樣檢驗及查扣記錄。」另對於涉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生產的食品及添加物,得命暫停作業,並將涉嫌物品封存。是以身為地方主管機關的縣市政府本負有抽驗把關食品衛生及安全的責任,然而縣市政府在過去數十年中,對各製造廠商及商家販售的原物料及成品,是否有確實依法執行抽驗任務,著實另人懷疑,否則為何在這麼長的期間裡,竟然未發現這麼嚴重的現象。因此倘若主管機關真有怠於執行職務,未盡抽驗把關的責任,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者,則依據現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受害人民自得請求地方主管機關也就是縣市政府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近新聞:


掀起塑化劑風暴的昱伸公司負責人賴俊傑,彰化地檢署今天(13日)偵查終結,共起訴賴俊傑夫婦等6人,賴俊傑罪行甚大,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求刑2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萬元,賴妻則為20年。 

昱伸成立於83年,因販售摻有塑化劑的香料,被查出在起雲劑中掺有塑化劑,演變一場食品塑化大風暴,5月20日彰檢到新北市中和區搜索昱伸,賴俊傑供稱每月向上游金童企業行購買塑化劑約5噸,調製成黑心起雲劑約50公噸,賣給下游16家盤商,每月營業額約300萬元,獲利約一成。 

之前彰化檢方曾研究賴俊傑是否涉及詐欺,但法律構成要件可能有爭議,若只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罪起訴,又擔心刑責太輕;經研究一罪一罰新制後,認為對賴求處30年的最高刑期已於法有據。 

重創台灣食品業、讓台灣形象蒙羞的昱伸香料負責人賴俊傑,現正被收押在看守所。賴俊傑與妻子簡玲媛及兒子賴昱伸、賴昱廷四人6月4日 庭訊時,同意被查扣名下不動產、凍結帳戶。4人合計15個帳戶、存款500多萬元,另有11筆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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