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0日 星期四

看新聞學法律--2萬人網組雷龍幫 警傳幫主嚇腿軟

  嘉義一名蔡姓少年在網路上成立了一個雷龍幫的幫派,他打出的口號是敢玩就要玩大一點,短短三個月就號召了二萬多名成員,警方將蔡姓少年傳喚到案,他卻嚇到腿軟,說他成立雷龍幫只是想出名,從來沒有聚會過,而被封為副幫主的少年則說,他借給幫主一百塊,就莫名奇妙被封了官。  在網路上號召組成雷龍幫的蔡少姓少年被警方傳喚到案時,路都快走不穩,嚇的半死的他,在警局裏還抄下這篇心經表示懺悔,十七歲他是今年初蹺家後,在網咖的電腦裡號召,成立網路雷龍幫,打出敢玩就要玩大一點,短短三個月就號召了二萬多人參加。

【解析】

本篇時事新聞,主要涉及刑事上之責任,故本篇即對上述部分說明如下。

刑事責任

  17歲蔡姓少年網路成立雷龍幫之行為可能已經觸犯刑法第154條第1項參與犯罪之結社罪嫌。

  按「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係指其結社以妨害公共安寧秩序及其他某種類之犯罪為目的者而言,若因對於某人挾嫌,希圖加害,而與多數共犯結合商議,相約為特定之一個犯罪之實行,不能依該條項論罪。」分別為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及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118號判例所明揭。

  查本案17歲蔡姓少年於網路上號召成立雷龍幫的幫派,表明口號係敢玩就玩大一點云云,並成功吸引2萬多名青少年參與,且更制定相關幫規等之行為。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可知,蔡姓少年於網路上之號召成立雷龍幫派行為,已涉及以結社之方式而企圖集結成派施行某種犯罪行為為目的,因此蔡姓少年之行為恐已涉犯刑法第154條第1項參與犯罪之結社罪嫌。

  次查,蔡姓少年僅係17歲之未成年人,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係得依據犯罪具體情節之整體考量後而酌以減輕刑事責任之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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