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篇時事新聞,主要涉及刑事上之責任,故本篇即對上述部分說明如下。
刑事責任
17歲蔡姓少年網路成立雷龍幫之行為可能已經觸犯刑法第154條第1項參與犯罪之結社罪嫌。
按「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係指其結社以妨害公共安寧秩序及其他某種類之犯罪為目的者而言,若因對於某人挾嫌,希圖加害,而與多數共犯結合商議,相約為特定之一個犯罪之實行,不能依該條項論罪。」分別為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及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118號判例所明揭。
查本案17歲蔡姓少年於網路上號召成立雷龍幫的幫派,表明口號係敢玩就玩大一點云云,並成功吸引2萬多名青少年參與,且更制定相關幫規等之行為。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可知,蔡姓少年於網路上之號召成立雷龍幫派行為,已涉及以結社之方式而企圖集結成派施行某種犯罪行為為目的,因此蔡姓少年之行為恐已涉犯刑法第154條第1項參與犯罪之結社罪嫌。
次查,蔡姓少年僅係17歲之未成年人,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係得依據犯罪具體情節之整體考量後而酌以減輕刑事責任之刑度。
刑事責任
17歲蔡姓少年網路成立雷龍幫之行為可能已經觸犯刑法第154條第1項參與犯罪之結社罪嫌。
按「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係指其結社以妨害公共安寧秩序及其他某種類之犯罪為目的者而言,若因對於某人挾嫌,希圖加害,而與多數共犯結合商議,相約為特定之一個犯罪之實行,不能依該條項論罪。」分別為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及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118號判例所明揭。
查本案17歲蔡姓少年於網路上號召成立雷龍幫的幫派,表明口號係敢玩就玩大一點云云,並成功吸引2萬多名青少年參與,且更制定相關幫規等之行為。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可知,蔡姓少年於網路上之號召成立雷龍幫派行為,已涉及以結社之方式而企圖集結成派施行某種犯罪行為為目的,因此蔡姓少年之行為恐已涉犯刑法第154條第1項參與犯罪之結社罪嫌。
次查,蔡姓少年僅係17歲之未成年人,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係得依據犯罪具體情節之整體考量後而酌以減輕刑事責任之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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