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4日 星期六

孫芸芸代言服飾 年貨大街現山寨版

東森新聞 – 2012年2月4日 上午9:43

微風廣場時尚總監孫芸芸代言的服飾,也出現山寨品,高雄保智大隊過年期間,就在鹽埕區年貨大街,發現不肖業者,販售仿賣服飾,現場查獲大批衣服外套鞋子包包,業者為了取信消費者,還在門口擺放孫芸芸的照片,不過山寨服飾材質粗糙,員警一眼就識破。 保智大隊員警前往高雄市鹽埕區年貨大街,就在店面架上,發現這一件件印有刺青圖騰的外套上衣,從外觀LOGO乍看下,還以為是微風廣場時尚總監孫芸芸代言的,知名服飾品牌業者為了取信消費者,門口還擺放孫芸芸和其他名媛照片,不過員警接獲檢舉,這些其實都是山寨品,看仔細就能發現,不管是服飾帽子鞋子,縫線相當粗糙,根本是仿冒品。

比較這件龍形圖案外套,左邊正品一件要價上萬,棉質材質、金屬亮片,不過山寨品一件只要不到千元,人工纖維、質料較為粗糙,相當容易分辨,由於孫芸芸代言的該款衣服,結合美國刺青大師紋身圖案,辨識度相當高,業者為了在過年期間引進了大量的山寨服飾,最後還是破了功。

不肖業者以為過年期間,員警也跟著放假,引進大量山寨服飾準備大賺一筆,員警預估這批仿冒品,總市值高達兩千多萬,還是被警方查獲,全部充公。

【解析】

一、 刑法相關規定:

第255條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 相關判決: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又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設有特別規定,則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進而販賣,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即不應另行論罪。(最高法院58年台非字第30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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