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日 星期五

分手寄裸照,惡男吃官司

案例:

媒體報導一名35歲的郭男與20多歲的杜姓女友交往期間,曾前往新北巿永和區的旅館,經女友同意,以數位相機拍下杜女的裸照,但兩人後來分手。男不滿女方與其分手,在去年10月間,在住處上網,透過臉書(facebook)得知女方的蔡姓前夫帳號,因此將杜女的裸照寄給蔡男,蔡男看到照片後,告知杜女,被害人報警處理。警方偵辦期間,郭男否認寄出照片,表明可能是其他人寄的,但在檢方偵辦期間,因檢察官提出相關網路資料證據,他才改口坦承認罪。解析:

近年來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各種電腦用品及行動電話都附有相機及錄影功能,加上攝錄像設備日益小型化,各種「自拍」及「偷拍」事件時有所聞,更常因此登上媒體版面,許多涉世未深少男、少女因為追求一時新鮮感及刺激,因而拍下親暱照片,導致日後成為分手遭報復工具而後悔莫及,以下簡單分析介紹其中法律問題:

一、 案例中郭姓男子將杜姓女子裸照透過臉書寄給蔡男行為雖經檢察官偵結依妨害秘密罪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但是否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該條規定構成要件中是以未得他人同意而利用工具、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裸照雖然依大多數人觀念為身體隱私部位,然而本案例中郭男是經杜女同意才拍下杜女裸照,是否構成該罪仍有爭議。

二、 若案例中蔡男將杜女裸照透過網路散布或播送予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行為,則可能成立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該罪於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中,是了保護善良風俗及社會風氣而存在,並非為了保護被害人而設。

三、 綜上所述,網路科技一日千里,許多新興犯罪手法皆是透過網際網路,往往在指際輕敲之間,許多私密的照片及影像在短時間就已經傳遍全世界,以知名影星陳冠希「艷照門」事件為例,雖然在媒體版面喧騰一時,然而新聞熱度過後,真正能記取教訓的又有幾人,奉勸各位不要因為一時的刺激或壓力下同意拍下類似親密照片或裸照,以免因為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參考法條

【刑法】

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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