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 星期五

12.20警廣生活法律call-in:車禍的過失致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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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機車騎士突然對向衝撞巴士後死亡,想請問在這種情形下,巴士的駕駛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的過失致死罪?

按刑法規定,過失致死罪的構成要件為,因過失致人於死。而車禍發生後,雙方開車時有無過失,必須以過失的要件來論定。按刑法規定,過失的要件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亦即,駕駛人在應該注意,又能夠注意,但是卻不注意的情況下,因疏忽導致擦撞對方,而若因此造成對方傷亡,當然駕駛人就必須負擔刑事責任;反之,如果沒有構成過失的要件的話,譬如說不應該是由駕駛注意的情形,或是駕駛不能注意之情況,駕駛就不必負過失責任。所以,到底有無符合過失的條件,依個案事實的不同而有異。

然而,上述聽眾的案例問題為,巴士行駛時,突有機車騎到對向衝撞巴士,騎士因而死亡。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屬於突發事件,機車很迅速的衝向巴士,則基本上巴士的駕駛沒有辦法預先注意,也來不及注意,若是這樣的情形,巴士駕駛可能不會構成刑法的過失要件,當然巴士駕駛是否來不及注意或是否有過失的責任,必須由法官就個案來認定,但是原則上過失問題是由以上這幾點去討論。

因此,假設巴士駕駛是在未有違規或超速的情況下正常行駛,駕駛可能可主張是機車突然衝過來,讓他來不及注意,以此主張免去刑法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

刑法第276條

I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II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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