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假離婚真外遇 50歲婦自首救婚姻

【新聞案例】

為債假離婚仍同住,弄假成真,傷心婦盼挽負心郎!苗栗縣50歲徐姓婦人因個人債務問題,11年前與丈夫協議「假離婚」,以免連累他,但夫妻仍住一起;不料,3年前丈夫有了「小三」,乾脆假戲真做,徐婦為挽婚姻,只好向苗栗地檢署自首「離婚登記造假」,不惜吃上偽造文書官司刑責。

檢警調查,徐婦當年與丈夫討論後,辦理協議離婚以保住丈夫名下財產,但實際上夫妻生活未變,丈夫也沒有因「單身」而離棄。直到3年前,喜歡唱歌的徐婦丈夫在KTV認識一名女子,感情開始生變。

提議3人行 夫不領情,徐婦獲悉丈夫有了「小三」後,自知她與丈夫已無法律約束,即便知道丈夫多次與「小三」上汽車旅館,為了不讓丈夫離開她,徐婦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委曲求全向丈夫表示願意「3人行」,2女共事1夫,但丈夫不領情。

自首盼丈夫回頭,徐婦在無可奈何下,11月12日 向苗檢按鈴自首假離婚,全盤托出實情,希望透過司法讓丈夫回到身邊。當天受理的檢察官說,徐婦自首時情緒激動,但邏輯清楚,事後還補上自白書狀,已受理偵辦。【出處:節取自自由時報】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按民法規定,夫妻雙方或一方欲結束婚姻關係時,得以兩願離婚或是有裁判離婚之事由得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等二種方式辦理。而夫妻協議兩願離婚者,按民法規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因此,如上開新聞所述,婦人於11年前因債務問題與丈夫協議假離婚,並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雖然當時雙方事實上缺乏離婚之真意,但因婦人與丈夫既然已依法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至少在法律上被認為二人已無婚姻關係。然而,現今婦人因丈夫外遇,始想挽回婚姻,但因民法或民事訴訟法並未訂有假離婚撤銷之相關規定,故該婦人可能僅能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以茲作為救濟途徑之一。

另外,新聞中亦指出,徐婦為挽婚姻,向苗栗地檢署自首「離婚登記造假」,婦人此部分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偽造文書之刑事責任。按刑法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因此,新聞案例中的婦人與其丈夫二人皆明知雙方無離婚的意思及事實,而仍然至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使戶政人員於職務所掌之公文書上為離婚不實登記,於此,婦人與其丈夫的行為可能已經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若經檢察官調查對之提起公訴後,法院如認定雙方構成偽造文書罪,則按情形其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綜上可知,本新聞案例起因於徐姓婦人多年前因個人債務問題,在為免連累丈夫之前提下,雙方協議「假離婚」,以避免丈夫為其揹債,然而,附帶一提立法院於不久前已三讀通過修法,未來配偶之債,將由配偶各自償還,債權人無法再藉由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之方式,強迫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進而變相使債務人之配偶代為償還債務,並期望於新法實施後,不會再發生類似上開為規避夫妻債務,而雙方協議假離婚之情事。

※參考法條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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