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看新聞學法律--不給錢丟回去 男撿手機聽報警變臉

【新聞案例】

又發生撿到遺失物,要求報酬的糾紛,網路上流傳一則短片,裡頭是掉了手機的女失主,去找撿到手機男子過程,由於對方一開口就是3成報酬,讓她心裡很不是滋味,因此見面前就先報警,結果兩個人在大街上就吵了起來,男子還嗆聲,不給錢就把手機丟回路邊,對此,律師表示,男子不但要求3成報酬,已經超過法定標準,威脅棄置手機,也有違法之嫌。撿到手機的男子,原本還笑嘻嘻,但一聽到對方報警,臉馬上沉了下來。撿到手機男子:「為什麼、為什麼?」失主:「因為手機掉了,我報警,我不知道是給誰拿去了。」失主:「對啊,我要還給妳,我沒有誠意還給妳,我幹嘛還打電話主動聯絡妳,我乾脆把手機關掉,放回原處就好了。」

吵了老半天,最後男子還如願拿到報酬,悻悻然離開,不過律師表示,民法第805條修正案,已經將索求報酬降為1成,男子要求過高,加上威脅失主棄置手機,等於沒盡到保管責任,也有違法之虞,拿不到錢,還吃上官司,不僅得不償失,也讓拾金不昧的美德打了折扣。【出處:截取自TVBS】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按民法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時,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於報告時,並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而時常耳聞遺失物的拾得人得請求遺失物價值之三成報酬,此為101年6月修法前的舊民法規定,民法於今年6月已修正第805條之規定,明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惟民法上開條文修正的內容,於今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後,係至今年的12月13日才開始施行,因此,於上述新聞案例中,撿到手機的男子要求三成的報酬,因修正過的民法第805條於下個月13日才施行,故該男子按現行民法規定要求三成的報酬應仍屬合法。

然而,雖然依民法規定,遺失物拾得人得請求報酬,於法有據,但如果拾得人係以不正的手段向失主求取報酬的話,則仍可能會涉及刑法的恐嚇取財罪!例如上述新聞所指,撿到手機的男子以「不給報酬,即棄置手機任其淋雨」的方式對手機失主為惡害的告知,造成女失主給付報酬的自由意志受到影響,不得不給予其報酬,則該男子利用此種不正之行為,可能已經構成刑法的恐嚇取財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帶一提,同樣於今年6月修正的民法第805條之1,關於請領報酬例外的規定,除原先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之情形不得請領報酬外;如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或是有受領權之人(即遺失物失主)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皆無法請求報酬。因此,於今年12月13日新法施行後,並非只要拾獲遺失物皆可依法請領報酬,仍須考量是否具特殊情狀,如符合民法第805條之1的規定,則依法不得請領報酬!

※參考法條

民法第 805 條 (101年6月13日修正公布,101年12月13日施行)

I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II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III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IV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V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民法第805條之1 (101年6月13日修正公布,101年12月13日施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刑法第346條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I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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