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4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掛羊頭賣狗肉 婚友社媒介情色交易

【新聞案例】

台北市一名單身的 許 先生因為苦無對象,循著報紙小廣告找到婚友社,但和業者聯絡時,業者竟然提供一份桃色名單,告訴 許 先生,女會員能夠一夜情,不一定要交往,被害人察覺有異,向北市議員許淑華檢舉,警方順利破獲這個假婚友社、真援交的不法集團,清查發現男會員人數竟高達500多人…假婚友社真援交的創辦人是這對卓姓母子檔,兒子今年30歲,開立非法婚友社將近10年,男性會員數高達500人以上,主嫌向警方供稱,每個月靠仲介只賺進4萬元左右,但10年下來,不法獲利就將近5千萬,要不是被害人向北市議員許淑華檢舉,警方循線偵破,否則不知道這樣的情色婚友社還要經營多久。【出處:截取自民視新聞】

【解析】

近年性交易除罪化後,雖然地方政府未來可在特定區域,規劃性交易的合法場所,在規劃區內交易屬合法行為,娼嫖皆不處罰;而特定區域外則禁止從事性交易,違者娼嫖二者都處罰。然而,由於設置非法性交易專區為敏感議題,所以仍少有地方政府開始著手進行規劃,因而至今私人經營的非法應召站或媒介機構仍然存在。因此,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按刑法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條文中所謂引誘係指勸導或誘惑本來無意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人,使其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容留係指提供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場所,容許男女停留其間,使其得以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媒介係指居間介紹,使男女因行為人之介紹牽線行為而能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因此,上述新聞案例所指之婚友社,其以營利之不法意思,向加入婚友社的男會員表示「女會員能夠一夜情,不一定要交往」,藉此引誘或媒介,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長年下來,並從中獲利近五千萬元,於此,婚友社創辦人之行為已觸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媒介性交及猥褻罪,按該規定其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帶一提,刑法針對媒介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又有另外的規定,「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因此,如果上述不法婚友社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假使其僅是引誘、容留或媒介並未藉此營利,其仍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而若婚友社係出於營利之意思,而媒介未成年人與他人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則其不法之行為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法條

刑法第231條

I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II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233條

I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II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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