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4日 星期五

01.03警廣生活法律call-in:共有的土地該如何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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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長輩留下來的共有土地,我想要求分割,但是我只持有土地的三分之一,想請問應該如何處理此土地分割的問題?


共有持分的土地,按照民法規定,原則上各個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而分割共有土地的方式有二種,首先,若各個土地共有人都願意分割土地,共有人間亦就土地分割的內容細節達成共識,並且簽訂契約,在這種情況下,可由土地的共有人直接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分割,此種為協議分割;再者,如果土地共有人之中有一方或者多方不願意分割土地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想要分割共有的土地,就要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而裁判分割,任何共有人都可以向法院主張,並以不願意分割的其他土地共有人為被告,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此種透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分割土地,法院會依所請求之理由及主張來為公平的分配。但須注意的是,如果有土地太小不適合分割之情形,法院可能會為變價分割,即將土地拍賣後,按照各共有人持分的多寡來分配所得價金,因此,選擇裁判分割的話,就必須透過訴訟的方式到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


※參考法條

民法第824條

I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II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III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IV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V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VI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VII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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