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4日 星期五

12.27警廣生活法律call-in:被解僱時可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http://mymedia.yam.com/m/3496569

問:我是職業的客運駕駛,被雇主以過站不停車及與客人發生口角等理由解雇,在這樣的情況下,請問我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嗎?

被解僱時可否請求資遣費,須視雇主解僱勞工時,有無雙方勞動契約內所約定得解僱之理由而定。按照勞動基法的規定,當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情形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於此種情況下,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然而,若雇主非依勞動契約內約定得解僱之理由解僱勞工,或是理由未達公平原則,原則上勞工可依勞基法規定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在這種情況下,雇主解僱勞工前須事先預告勞工,而雇主的預告期間則按照勞工在該公司繼續工作的年資來計算,分別有十日、二十日、三十日不等之預告期間。而勞工在接到終止勞動契約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且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若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即終止契約的話,其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而資遣費的部分,按規定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而依前述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參考法條

第12條

I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II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16條

I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II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III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