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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是公司的負責人,因為一件意外死亡的勞工安全事件,被法院判六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想請問這種情況下我可以易科罰金嗎?
是否可以易科罰金,必須要看你所收受的法院判決主文內容裡,有無載明六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多少錢折算一日,如果有上述字句的話,才有聲請易科罰金之可能。
所謂的緩刑,是被告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法院考量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是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形後,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因而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因此,法院判你六個月有期徒刑,並且緩刑三年,意思就是在緩刑的三年期間內,法院會暫緩六個月有期徒刑之執行,而若你在這段緩刑期間內無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或無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只要你在緩刑的三年內,無上述法院撤銷緩刑之事由,則待緩刑期間屆滿後,法院即不再執行你受宣告六個月有期徒刑之部分。
※參考法條
刑法第74條
I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II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III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IV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V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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