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5日 星期二

01.14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婚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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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婆離家出走,她亦不願意出面辦理協議離婚,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是否可以直接將她從戶籍遷出?


首先,戶籍的遷出遷入事宜,由戶政機關管理,因此,如果想自行將離家老婆的戶籍遷出,建議應先向戶政機關詢問這樣的情形是否符合戶政機關的規定,再決定是不是要將之從戶籍遷出。

其次,對方既已離家出走,亦不願出面洽談協議離婚事宜,如果你仍想維持雙方的婚姻關係,建議可先向法院提出夫妻同居之訴,請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若經法院判決後對方願意回家履行同居義務,則此事就能圓滿解決。然而,若經過法院判決後,對方仍不願履行同居義務,這樣的情形可能會構成你得請求離婚之事由;此外,對方離家出走,亦可能構成民法請求離婚之惡意遺棄要件。因此,在對方避不見面,亦不願依法院判決履行同居義務的情況下,若你認為雙方的婚姻已無法繼續維持的話,不得已下建議你可依前述理由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最後,必須注意的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屬於法院的強制調解案件。因此,必須經過法院調解之程序,假使雙方調解不成立,法官才會依法審理及判決,而視案件情形有無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再決定是否判決雙方離婚。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I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II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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